標題:
兩宋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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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therine
時間:
2013-9-19 01:05
標題:
兩宋兵制
中國宋朝(960~1279)重建統一的封建政權,南方經濟發展較快,北和西北地區民族矛盾轉趨激烈。1127年後,金兵繼續南下,宋政權偏安江左。北宋和南宋的軍事制度有許多不同之處,但總的是吸取晚唐、五代軍閥割據的教訓,皇帝加強集權,削弱大將兵權,以文臣御武事;集中大量財力、物力,供養大批招募來的軍隊,募兵制始終居於極其重要的地位。
北宋時期皇帝直接掌握軍隊的建置、調動和指揮大權。其下兵權三分:「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關,直接秉承皇帝旨意,調發全國軍隊,「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以及「侍衛諸班值,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設有樞密使、副使等。三衙即殿前司、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分統全國禁兵和廂兵,各設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等,地位低於樞密院長官。樞密院與三衙分握發兵權和管兵權,互相牽制。率(帥)臣在平時統領同駐一地的各司軍隊,即同駐一地的軍隊平時要受三衙和率(帥)臣雙重統轄。戰時,軍隊受樞密院調發,由皇帝臨時派遣統帥(率臣),給以都部署、招討使等頭銜,率兵出征,事已則罷。這樣就使兵將分離,將不專兵。此外,還設有兵部,只掌管儀仗、武舉和選募軍兵等事。
北宋主要有禁兵、廂兵和鄉兵,在邊境地區還有蕃兵等。
禁兵是軍隊的主力,兵額多時在百萬以上,主要任務是「守京師,備征戍」。禁兵實行「居中馭外」的「更戍制」,除駐京師外,還分別到邊地或衝要地方戍守,一二年輪換一次,既使士兵往來道路,以習勞苦,又使兵不識將,將無專兵,以防止武裝割據或擁兵叛上。一般以50人為隊,2隊為都,5都為營,5營為軍,10軍為廂。營又通稱為「指揮」,是作戰的基本單位。步兵1指揮為500人,騎兵少於此數。各級主官名目繁多,大體是:廂、軍分別設都指揮使,軍還設都虞候,營設指揮使,其下尚有都頭等。禁兵的給養按規定較優厚,月俸分等發給,年節有賞,大典有賜,行軍另有行裝錢等。但有的妻室隨營,又加軍吏剋扣嚴重,禁兵生活都很困苦,特別是社會地位低下,深受將校欺凌和虐待,以致常常發生兵變。
廂兵名義上也是一種常備兵,實際上是一支專任勞役的隊伍。它分屬各州和某些中央機構,「內總於侍衛司」。其組織編制大體如禁兵,給養比禁兵低,主要擔負築城、修路、運輸等雜役,多不訓練和校閱。
鄉兵亦稱民兵,有的稱強壯、弓箭手、土兵、果毅等,是不脫離生產、農隙集結訓練的民眾武裝,以按戶選、抽的壯丁或募集的土人組成。其組織編制,各地極不統一,有的設指揮、都等,有的設甲、隊等。鄉兵服習水土,有的戰鬥力較強。朝廷遇有邊事緊急,也徵發鄉兵出戰,並發口糧和醬菜錢。鄉兵有的還可轉為禁兵。
蕃兵是由北、西北邊境少數民族組成的武裝。在西南邊境還有砦兵、峒丁等。任務主要是邊境戍守。組織編制因部落而異,常見的有部族、姓、小姓等。朝廷對其首領區分不同等級給予錢糧、衣服和土地,對士兵也偶有賞賜。蕃兵、砦兵等熟習邊情,勇悍善戰。
北宋神宗時,王安石等人曾推行新法,在軍事制度方面主要有保甲法、保馬法和將兵法。保甲法規定10家(後改為5家)為1保,5保為1大保,10大保為1都保,「籍鄉村之民,二丁取一」,農隙教戰。保馬法,即與保甲法相配合的牧養軍馬之法。「凡五路義保願養馬者」,由官府給予馬匹,或按市價發錢自買,每戶養1~2匹,免一定賦役,馬匹如有死病等情須補償。將兵法,即改變原來的「更戍制」,在全國重要軍事地區置將統兵,平時就地訓練,戰時接受調遣,「使兵知其將,將練其士」。新法初行,頗見成效,但推行不久,隨著王安石變法的失敗而被廢止。
南宋時期軍事制度較之北宋有很大變化。宋高宗開元帥府節制諸軍。樞密院的軍事領導體制雖然基本保留,但朝廷控制軍隊的能力已削弱,樞密院的軍權也隨之縮小。禁兵已不居主要地位,廂兵所在多有,蕃兵已不存在,而鄉兵建置更為繁雜,制度紛歧。軍隊的主力為屯駐大兵和三衙諸軍。屯駐大兵即抗金各將領所率領、屯駐在前線的軍隊。其稱謂幾經變易。後來,朝廷為加強對各屯駐大兵的控制,將其改為御營軍或行營護軍。紹興十一年(1141),又剝奪韓世忠、張俊、岳飛等大將的兵權,把他們的部隊改為御前諸軍,「遇出師取旨,兵皆隸樞密院」。屯駐大兵多是親族鄉里和軍將的舊時部曲,戰鬥力較強。其中,岳飛所率岳家軍最為著名,有「撼山易,撼岳家軍難」之說。此外,三衙分別領率3支大軍,初、中期在沿江和川陝邊界還陸續組建10支御前諸軍。這13支軍隊有軍、將、隊等編製,統兵官有統制、統領、正將、副將、準備將等,兵士一般區分為效用和軍兵兩級,每級又分若乾等。每支軍隊中有一定比例的「不入隊人」,充輜重、火頭(炊事)等非戰鬥任務。寧宗時,這些制度又遭破壞,往往以文臣控制軍隊。
兩宋的募兵制宋朝的禁兵、廂兵、屯駐大兵等都實行募兵制。北宋檢選禁兵時,初有「兵樣」,按身長、體魄劃分若乾等,分送諸道,令如樣選募。以後用木梃代「兵樣」,差以尺寸高下。對應召者,根據身長、體魄以及技巧等確定等級,再按等級編入不同部隊。凡「亢健者」揀入禁兵,「短弱者」即入廂兵。應募以後,家屬可以隨營,本人須黵面涅臂為號,中途不得退役,實則終身為兵。兵員空缺則有時從子弟中補選。如果逃亡或犯罪,懲罰極重,甚至株連親屬和鄉里。每遇凶年饑歲,就大量招募破產農民,又往往收編「盜賊」為兵,即所謂「除盜恤饑」。在兵源缺乏時,也捉民為兵。罪犯也成為兵士的來源之一。
兩宋軍隊的兵種及軍事法規兩宋時的兵種大致相同。主要是步軍,其次是馬軍。弓弩是重要武器,考核兵士較重視其挽弓能力。另外還有水軍。南宋水軍規模比北宋為大,已常用車輪戰船作戰。宋朝重視製造武器,興辦若干廠作,能大量生產弓弩,也能成批生產火藥兵器。還設置專門管理武器的機構。
宋朝重視制定軍事法規,曾頒布《賞罰格條》。北宋仁宗、神宗時設立武學(軍事學校),實行「武舉」、「御試」等制度,培養、選任軍將。
遼朝和金朝是中國北方契丹族和女真族上層相繼建立的兩個王朝。由於他們都保留著原始部族的痕跡,並處於由奴隸制向封建制迅速轉化的歷史階段,軍事制度初期多與本民族社會制度合為一體,進入長城以南地區後,既保有本民族特色,又逐步接受漢族影響,具有民族融合的特點。
遼朝皇帝親掌最高兵權。下設北、南樞密院。北樞密院為最高軍事行政機構,一般由契丹人主管;南樞密院亦稱漢人樞密院,掌漢人兵馬之政,因而出現一個朝廷兩種軍事體制並存的局面。
遼軍大體分為宮帳軍、部族軍、京州軍和屬國軍。宮帳軍,徵集直屬皇帝的著帳戶壯丁組成,是契丹族親軍,供宿衛和征戰。部族軍,主要由契丹以外的部族壯丁組成,供守衛四邊。以上兩種部隊是遼軍的主力。京州軍,亦稱五州鄉軍,徵集五京道各州縣的漢族、渤海族等的壯丁組成。屬國軍,由臣屬國壯丁組成。後兩種部隊為輔助兵力。遼初,貴族男子人人服兵役,年齡在15~50歲之間的列籍正軍,兵器、戰馬自備。「正軍一名,馬三匹,打草谷、守營鋪家丁各一人」,「人馬不給糧草,日遣打草谷騎四出抄掠以供之」。後來,「沿邊各置屯田戍兵,易田積穀以給軍餉。」遼軍以騎兵為主,主要武器是弓箭和刀槍。後期從宋朝傳入拋石機式的火炮,編有炮手軍。
金朝軍事大權亦由皇帝直接掌握。其下設都統,後改為元帥府、樞密院等,協助皇帝統轄全軍。戰時,指定親王領兵出征,稱都元帥、左右副元帥等,權任極重,但是臨時設置,並非固定職務。邊防軍事機構有招討司、統軍司等。金軍的編制,初時與社會組織相結合,主要編為「猛安」、「謀克」,一般以百戶左右為一「謀克」,千戶左右為一「猛安」。「猛安」上統於萬戶府,「謀克」之下還有五十、十、伍等組織。兵員的徵調,1名正軍,配1名副軍,戰時副軍可以遞補正軍。兵為世襲,可以子弟替代,但不能以奴充任。
金軍大體可分為本族軍、其他族軍、州郡兵和屬國軍。前二者為主力,後二者為輔翼。最初,奴隸主、封建主都應從軍。進入長城之南地域後,主要實行徵兵制,簽發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兵,謂之「簽軍」。後期也行「募兵制」。金統治中原後,還仿漢制,實行發軍俸、補助等措施。對年老退役的軍官,曾設「給賞」之例。對投降的宋軍,常保留原建制,仍用漢人降將統領。金軍亦以騎兵為主,步兵次之。騎兵一兵多馬,慣於披掛重甲。各部族兵增多後,步兵數量大增。水軍規模也較大,但戰鬥力較弱。另編有炮軍萬戶。除冷兵器外,還使用火炮、鐵火炮、飛火槍等火器作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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