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手機、身分證遺失正確處理程序 [打印本頁]

作者: Bvapi    時間: 2013-9-8 00:58     標題: 手機、身分證遺失正確處理程序

手機、身分證遺失正確處理程序

1、         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2、         身分證遺失,應先打電話至戶政事務所掛失


一、掉了手機,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做錯流程───差很多

正確程序:
第1:直接去警察局報遺失,記得拿報案三聯單,一定要拿。
第2:保佑對方沒事用你的sim卡亂打,打越多越好,手機越容易找回。
第3:要求系統商寄送帳單明細。
第4:收到上月帳單後,拿著報案三聯單,去系統商-要求自遺失日期後的通話費皆可扣除( 法律規定的)。

     有趣的來了,系統商收不到手機自遺失至停話中的損失,他會找誰要呢?損失越多你的手機越快找回......(電信法第56條!—見下 )

太晚知道這訊息了!有時覺得法律真的是保護壞人的,反正好人很好欺負... 不懂得這些法律細洞也不敢有啥動作。

我家前陣子也是如此,我媽手機晶片被人掉包了打了七萬多的色情電話,向系統業者(中華電信) 停話(業者在12小時後才停話)。並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時,業者也沒在第一時間告知我們要去警局報遺失。一直到一個月後業者一直打電話來催繳,並說若我們不繳,他們要呈到警局去...... 而後等了快半個月,在主動詢問警局處理進度,警局才說要移交到電信警局去查......查阿查...... 半個月又過了....... 由於一直都查不出是哪個人做的.....

電信警局說:「電信業者並沒有在第一時間停話...我們也沒立刻報遺失(那時哪知道啊),這中間的通話費必須也是要由我們這些消費者付費(還強調這是常識ㄟ)。只要找不到兇手...... 我們仍是必須繳交這些錢不繳的話會移送...... 反正你們只能認命繳這些錢就是...... 還很好心的說~~~ 頂多幫我們爭取到-我們停話後,所撥出的費用,由業者自行吸收(約6000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電信法第56條
第五章  罰則
第五十六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製造、變造或輸入電信器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鼒s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第三人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而販賣 、轉讓、出租或出借電信器材者,亦同。
意圖供自己或第三人犯罪之用而持有前項之電信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五十六條之一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侵犯他人通信秘密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服務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之罪者,為告訴乃論。

萬萬不可以忘!!!
掉了手機,絕對、絕對不要先向電話公司商停話!

※※※※※※※※※※※※※※※※※※※※※※※※※※※※※※※※※※※※※※※※※
二、身分證遺失 →應先打電話至戶政事務所掛失!
法令修改了(戶政法規查詢)
花三分鐘,絕不浪費還可保護自己的權益。
身份證遺失時 → 法令修改了收到此MAIL請儘您所能的傳閱出去,因為事關許多人的權益, 也是為不讓不法之徒有機可趁,一般民眾身份證遺失或被竊或被搶,直覺會向警察單位報遺失 →
錯誤示範
(1)向警察局備案遺失 →錯誤示範
(2)開立遺失三聯單 →錯誤示範
(3)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遺失記錄 →錯誤示範

正確做法:
先打電話至戶政事務所掛失
國民身分證遺失應如何申請掛失及辦理補證?

國民身分證遺失電話掛失辦理方式應馬上準備:
1.二年內身分證用彩色大頭照1張,(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資料)
2.規費 200元
3.帶印章及戶口名簿正本或駕照正本(或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最後領到的畢業證書正本,役男可帶退伍令正本也可以)
4.親自前往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辦理身份證領 / 補 /換發手續,大約5-10 分鐘金資中心也馬上與戶政機關電腦記錄取得連線 (日後身分文件以最後一次「身份證領 / 補 / 換發日」為主,可上網查詢)

※   這樣一來歹徒就無法藉著銀行體系,利用你的身分證辦理新開戶或信用卡或貸款之
※   至於其他的麻煩,則可由戶政事務所的 "身份證領/ 補/ 換發申請書 " 來證明舊有( 原 ) 身分證已遺失作廢,申請一張證明也才十塊錢而已,較之前面所述之法大大省事,況且戶政事務所也很樂意為大家服務!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