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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侵害營業秘密,刑法上身 [打印本頁]

作者: Evlon    時間: 2013-9-7 00:05     標題: 侵害營業秘密,刑法上身

侵害營業秘密,刑法上身

  營業秘密是企業經營的重要資產,企業除了以其他智慧財產權法制保護其企業資產外,亦得以營業秘密法搭起另一層保護網。

  我國營業秘密法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七日公布施行,全文十六條,對於營業秘密保護具重要功能,雖然該法於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就侵害營業秘密之行為僅規定民事責任,但並不表示侵害營業秘密不必負刑事責任,蓋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如果符合刑法規定,仍可以依刑法處斷。以下的例子就是常見違反刑法規定的侵害營業秘密情形:

 一、公司員工於任職期間立承諾書,承諾在服務期間就於公司所學得之高科技特有技術有嚴守機密之義務,且於離職後三年內不得轉職同業,若該員工違背該項承諾,有何刑事責任?

  若該員工於在職期間將於公司所學得之高科技特有技術擅自提供與他人,可能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七條所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洩漏工商秘密罪」,若離職後三年內違背競業禁止之約定,於同種類之公司任職,則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背信罪」 。
  二、利用自己持有之業務機密之便,為了讓其他公司利用該項資料而將其佔為己有,也有刑事責任嗎?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之物之行為,構成「侵占罪」,所以將自己持有之業務機密佔為己有,若係為了非法提供他人或僅供自己利用,即觸犯刑法所定之「侵占罪」。

  三、將公司營業秘密資料偷走後轉賣給其他公司使用,刑法如何處罰?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就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有「竊盜罪」之規定,因此將公司之機密資料轉賣其他公司圖利而暗中偷走該資料之行為,必須負「竊盜罪」之刑事責任。

  四、為了得到不易取得之公司機密文件以非法提供其他公司利用,於是使用詐騙手段獲得該資料之行為犯什麼罪?以詐騙手段獲得公司機密文件之行為,其目的若是為自己或非法提供其他公司利用,則可構成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之「詐欺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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