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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揭李宗瑞惡行 中時4記者判刑 [打印本頁]

作者: Qccoo    時間: 2013-9-5 00:15     標題: 揭李宗瑞惡行 中時4記者判刑

《中國時報》去年八月為戳破涉及迷姦偷拍的李宗瑞謊言,刊登報導網路流傳的李硬上月經來潮的被害人圖文,台北地院十七日依妨害祕密罪,判處《中時》報導此事相關主管、記者,各有期徒刑六月,都可易科罰金。
  去年八月間,檢警偵辦李富少迷姦偷拍案如火如荼之際,李對外表示都是經過當事人同意,為了拆穿李的謊話,中時在八月廿六日撰稿「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報導,連同在網路下載的李性侵偷拍、沒有暴露被害人身分的兩張截圖,結果台北地檢署自動檢舉,依妨害祕密罪嫌起訴楊某等四人。
  台北地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縱使案發當時,楊等四人確欲駁斥李所言,以及披露網路上流傳相關影片的情形,衡情也可僅以文字報導,另將相關圖片等資料私下提供檢調或是主管機關處理,兼顧提供民眾資料和保護被害人之目的,沒有必要一定要刊登兩張照片在頭條的顯著位置,本案不符刑法廿二條業務上正當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

法律教室:

我國憲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沒有明白規定「新聞報導自由」;本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本條條文是概括基本權利的保障,但是否要限制此種基本權需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受到憲法保障,國內學者多有爭議。

人民本來就有知的權利,在美國媒體的存在稱為第四權,藉此以監督政府、揭露事實,但是當「新聞報導自由」與報導內容所涉及當事人之「隱私權」兩種基本權產生衝突,該由何者退讓,需要看私生活領域與社會的牽連關係而有所差別,也就是代表基本權並非無限上綱,在某些衝突中會產生一方退讓的情形。

中時的報導標題為「變態淫魔硬上月事妹」並附兩張截圖,照片來源係由李偷拍而來,中時記者為揭露事實將其刊載在報章雜誌,已構成對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散佈之行為,觸犯刑法第315之2條散布竊錄內容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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