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XY軟體負責人 面臨天價求償
許多民眾都愛用「純分散式點對點檔案分享架構」(即P2P)的軟體「FOXY」抓歌、抓圖、抓電影,板橋地院認定「FOXY」提供平台,讓使用者預設強制分享功能,構成違法公開傳輸要件,十九日依妨害著作權法將「FOXY」負責人李憲明判處一年六月徒刑,併科罰金七十萬元。
由於「FOXY」軟體橫行,造成環球、華納、艾迴等跨國娛樂公司損失總計超過五十八億餘元,八大影業及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IFPI)可能在二審時提出附帶民事求償,且可能打破愛瑪士柏金包的二億餘元紀錄。
「景昌資訊」負責人李憲明(五十六歲)及「威信誠」科技公司負責人楊朝雨(已歿),共同開發出繁體中文P2P軟體「FOXY」,由於軟體中具有強制預設分享檔案功能,所有使用者都變成提供檔案的傳輸平台。
使用者安裝了FOXY軟體之後,IP位址就被李憲明位於美國及大陸的網站搜尋連結,讓首次使用FOXY軟體的電腦會自動傳輸訊息連接至伺服器,並快速地連結至其餘安裝FOXY軟體電腦,便利使用者搜尋檔案。
由於分享功能強大,不少民眾硬碟中儲存的照片、資料意外因為分享而曝光,為此警政署更下令,員警不得在警用電腦上安裝FOXY軟體,以免筆錄、個資外洩。
李明憲為了增加網站的瀏覽人數,以獲取較高廣告利益,大打FOXY下載各種檔案的便利性,以侵害他人著作權已獲得廣告效益。
板橋地院審理發現,李明憲發明的FOXY軟體,並不是非法複製、而是以提供平台讓用戶非法公開傳輸檔案妨害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