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開色情KTV 男子被判1年3月罰7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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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ilck
時間:
2013-8-31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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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色情KTV 男子被判1年3月罰70萬
開色情KTV 男子被判1年3月罰70萬
陳姓男子在台中縣后里區鄉開設一間KTV,此KTV非一般的KTV,內設有坐檯小姐,專責與客人在包廂內玩骰子脫衣陪酒遊戲,任憑男客撫摸小姐胸部猥褻助興,地院審理終結,依妨害風化罪,判處陳姓男子一年三個月徒刑,緩刑四年,還得向公庫支付七十萬元。
五十一歲陳姓男子是馬子KTV負責人,僱用多人當會計兼總機及服務生。當坐檯小姐和客人在包廂內玩骰子脫衣陪酒遊戲時,服務生則負責在門外把風,坐檯小姐則與酒客玩起擲骰子遊戲,以大小定輸贏,若男客贏,小姐則須脫衣服,若脫到精光,男客還是贏家,則可將冰塊滑入小姐下體內,若小姐贏,男客要給小姐小費。坐檯小姐輸則脫衣裸露身體供酒客觀覽,任憑男客撫摸胸部,或將冰塊塞入下體助興,藉此挑起性慾的色情服務招攬顧客。為使消費者讓小姐脫衣陪酒助興支付較長時間的坐檯費,並點用其他酒類食物,以增加店內營收,男客消費一包廂兩小時為一節,每節視包廂大小收取一千到兩千的包廂費,每位小姐坐檯費八百元,擲骰子玩法則是賭大小。承審地院審理終結,依妨害風化罪,判處負責人陳姓負責人一年三個月徒刑,緩刑四年,並得向公庫支付七十萬。
法律教室:
依新聞事實所示,陳姓負責人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成立此罪客觀上要件,須「使」(男女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解釋上兼指「指使」、「引誘」與「容留」而言,陳姓負責人之行為與之相符。猥褻行為,凡是姦淫以外,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色情者,皆足當之。上述新聞中,坐檯小姐(依新聞內容推定為成年人) 裸露身體於包廂內供男性顧客觀覽、撫摸胸部、或將冰塊塞入下體情事,已足誘起性慾,應屬猥褻行為。
另須有主觀要件構成,陳姓負責人意圖營利及故意,應堪認定。常業犯之規定已隨連續犯倂予刪除,是故,常業犯而得加重處罰之規定已不復存在,若須論罪,須於刑事程序上證明各個犯罪行為始得為刑法上之評價。此案件,則僅能論以一個圖利媒介猥褻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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