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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男子躲千萬債務 誣告前妻判10月 [打印本頁]

作者: seaboo    時間: 2013-8-30 00:01     標題: 男子躲千萬債務 誣告前妻判10月

男子躲千萬債務 誣告前妻判10月

  廖姓男子將一紙票面金額達一千萬元的本票交給妻子,怎料後來倆人感情生變離異,廖某不想履行本票債務,竟向檢方指控前妻偽造文書。但法院調查認定本票確為廖某所填載,因此指控前妻部分涉及觸犯誣告罪,地方法院近期宣判,判廖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地方法院判決,廖姓男子(三十九歲)在2001年一月間將這張票面金額一千萬元的本票交給妻子收執,但倆人在2003年十二月離婚,前妻在2004年一月持本票向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獲准,廖某不想履行本票債務,卻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並委由律師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指控前妻未經同意,擅自填寫本票金額及日期。本票執行部分,地院認定本票是廖某填載無誤,判他敗訴,北檢因此將全案依誣告罪提起公訴。
  雖然廖某法庭上堅稱本票非本人填載,但法官調查包括數字書寫特徵,以及本票上阿拉伯數字與發票人簽名、地址、電話等其他手寫字跡墨色反應相同,認為他的說法不足採信。地院判決指出,廖某誣告行為,除使國家偵查機關開始無益的調查程序,且故意陷構前妻,刑法上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且廖某犯後飾詞卸責,迄今仍未獲前妻諒解,因此判刑十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法律教室:

  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為要件。所謂誣告,指以虛構的犯罪事實或捏造之應行懲戒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的行為,其誣告之內容需足以使被誣告人,有受刑事或懲戒處分之危險。上則新聞,經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明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及票面金額均為其所填寫,並非前妻偽造,只是不欲履行本票債務,竟意圖使前妻受刑事處分,指稱前妻「擅自填寫本票發票日及票面金額,更改票據內容,顯已構成刑法上偽造私文書罪」等虛偽不實事項之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向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員誣告其前妻,涉犯偽造私文書罪嫌,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進行筆跡鑑定核對,發覺非前妻筆跡,而是廖姓男子自己所填寫的本票確實無誤。

  廖姓男子利用不知情的律師具狀誣告告訴人,為間接正犯。已使國家偵查機關開始無益之調查程序,且所申告之事實,有使告訴人受構成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訴追之虞,對告訴人所生危害甚鉅,犯後猶矢口否認犯行,飾詞卸責,不思悔悟,亦未獲告訴人諒解,應依刑法第169條第1項論處。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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