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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瘋人鄰居 社區人人自危 [打印本頁]

作者: udiament    時間: 2013-8-29 00:06     標題: 瘋人鄰居 社區人人自危

瘋人鄰居 社區人人自危

  台北縣中和一名男子,經常酗酒發酒瘋,不但在騎樓下放火,還開車衝撞民宅,連警察上門盤查,都被他丟瓦斯桶攻擊,全部過程都被監視器拍下來,雖然被逮捕過好幾次,不過最後都因為沒有傷及無辜,都不了了之,這個人,繼續成為社區的不定時炸彈。
  方圓一百公尺內的鄰居,都對他避之唯恐不及,可能是天氣太熱,他喝完酒之後,情緒突然失控,拿起旁邊的椅子奮力往地上一摔,隨後不知道從哪裡拿來的一大桶沙拉油,開始灑在路面,路人看到紛紛走避,不敢多說一句話。
  這名男子是住在台北縣中和,嚇人的行徑還有這一樁,開著他的三輪戰車,往民宅衝撞,這一撞連警察都來關心,警察和醉漢,開始在街頭上演追逐戰。
  警察一走,他開始拿鐵條,在巷子巡邏,要找出是誰打小報告去報警,時間換到半夜,他在騎樓下點火,這個晚上整條巷子沒有人睡得著,最後還是出動警察趕緊滅火。只因為鄰居運氣太好,從來沒有人受傷,於是就讓這顆不定時炸彈,繼續住在這裡,隨時都可能引爆。

法律教室:
  這個醉漢為社區帶來很大的困擾,社區的居民只能紛紛閃避,不與之正面衝突,而其在騎樓下放火、開車衝撞民宅、丟瓦斯桶攻擊人的行為恐涉及公共危險罪、毀損罪及傷害等罪,但因為他最後都因為沒有傷及無辜,都不了了之。
  但醉漢脫軌的行逕並非未構成犯罪,其在騎樓下放火會構成刑法 第173條放火罪。而開著三輪戰車往民宅衝撞則是犯了刑法第353條毀損建築物罪;如丟瓦斯桶攻擊人有造成人員受傷,則還會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依刑法第19條規定,如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此即刑法上的原因自由行為,刑法對這種人不予處罰,因為他們當時並沒有責任能力,對自己所做的事沒有辦法辨別是對是錯,但這種人如果是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自己的心智缺陷或精神障礙的話,則依第19條第3項不予適用免責規定。
  醉漢犯的毀損建築物罪與傷害罪皆屬告訴乃論之罪,如該社區的住戶不願追究、捍衛自身居住安全,法律也不會主動過問,因此住戶們還是要主動出擊給醉漢一些警惕,不要放任其恣意妄為。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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