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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抓猴不成反變誣告 [打印本頁]

作者: gnativs    時間: 2013-8-21 00:50     標題: 抓猴不成反變誣告

抓猴不成反變誣告

  53歲的胡姓男子因為懷疑老婆與友人發生不正常的性關係,於是就拿著自宅廁所內的衛生紙團,去到派出所提告,不料經過化驗報告出爐後,發見原來衛生紙上的精液DNA,與友人的人不符,審理法官認為胡男有故意之嫌,於是判處誣告罪成立。
  判決書指出,胡xx深怕證物會被消毀,於是給警方時還留下一部分,以免日後沒有證物,經過細膩的檢查後,發現DNA鑑定與郭友人不符,於是在地檢署業已不起訴處分。不料,胡男表示有高級警務人員從中作梗,使得衛生紙被調包,並在次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提告,同時還將先前留下半團的衛生紙,再分出一部分給高檢署作為證據,經過審理後,再次驗出與友人的DNA不符,卻與自己的相符,才說出可能是兒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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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例胡男,因懷疑太太與友人郭員通姦,故以按刑法239條通姦罪規定提告,不料被地檢署以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程序而言,為不起訴處分後,救濟方式法可先行「再議」,被駁回後,則需透過律師代理,聲請「交付審判」。胡男在地檢署時,依衛生紙上的精液與自己不符,提出告訴,案經駁回後,並再次提出相同的證物於高等法院檢察署,卻反被告刑法第169條誣告罪成立。一般而言,成立誣告罪並無不可能,其中關鍵應於胡男對於自己,所掌握的證物沒有加以求證,才導致自己被告,訴訟程序還辯稱,可能是自己兒子的精液。從邏輯推論,告訴人對於自己所掌握證物,如果沒有確定是有利或不利時,應可以先行查驗,以免打草驚蛇,尤其是這類案件是夫妻關係可能面臨決裂的訴訟,故更應謹慎小心,除非一開始就有要離職的念頭或是不法的意圖才是。建議在訴訟過程中,任何證物、證詞要提示或提出時,應與專業人士具體的「事實」陳述後,再決定是應否提出,以免因小失大。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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