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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奢侈稅 自用住宅 [打印本頁]

作者: Alest    時間: 2013-8-12 22:48     標題: 奢侈稅 自用住宅

一、奢侈稅簡介,所謂「奢侈稅」,法律上稱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立法院在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五日三讀通過「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行政院並發布命令自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在不動產方面,是針對
短期買賣非供自住不動產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奢侈稅的認定與排除項目

換言之,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含2年)在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除屬本條例第5條規定之排除課稅項目外,皆應依法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二、奢侈稅性質
(一) 屬地主義,境內消費稅。
(二) 因銷售行為而課稅。
(三) 屬銷售稅而非所得稅,因此不論虧損與否均要課稅。
三、課稅原則
非自住之短期移轉
四、奢侈稅基本內容架構
項目

持有一年以內

持有逾一年,且在兩年以內

課稅客體

持有兩年以內之不動產:
1.非自用住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2.依法得核發建照之都市土地


課稅對象

原所有權人(即賣方),包括自然人及法人。

課稅時點

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至施行日後之「訂定銷售契約日」止

稅基

銷售價格(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

稅率

15%

10%

申報期限

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

主管稽徵機關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為國稅,由財政部主管稽徵機關稽徵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罰則

短報、漏報、未申報、利用他人名義銷售,按漏報額處3倍以下罰鍰。

五、排除課徵項目
立法目的

排除課徵項目

排除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自用)

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二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一年內出售原房地(換屋買新賣舊),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銷售與各級政府或各級政府銷售者(一方為各級政府)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及農舍)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移轉者

銷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者

依強制執行法、行政執行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強制拍賣者。

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處分,或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處分者。

增加房屋供給


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

所有權人銷售以其自住房地拆除改建或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銷售依都市更新條例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分配取得更新後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一、如何計算奢侈稅?
基本公式 應納稅額 = 銷售價格 × 稅率
不動產之銷售價格,指賣方在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即買賣雙方實際成交之價格,不是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如屬營 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尚應加計營業稅在內。
二、舉例說明應納稅額之計算方式: 某公司出售一間持有1年半的辦公室,土地售價1,000萬元,房屋售價500萬元。
因為出售房屋需課徵5%營業稅(即25萬元營業稅),所以房地銷售價格為1,525萬元(1,000萬元+500萬元+25萬元),乘以適用稅率10%,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稅額為152.5萬元。
資料來源 21世紀不動產
賣車位也免奢侈稅
為讓民眾自用住宅換屋時,排除在特銷稅核課對象外,國稅局昨(24)日表示,適用「一生一屋」相關條件者,雖2年內出售房屋則可免繳奢侈稅。另外,持有2年內出售的停車位,若與自用房地併同使用,符合上述規定,同樣可享免稅優惠。
中區與南區國稅局指出,可獲免稅優惠者須符合2項條件:(1)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2)符合前款規定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南區國稅局舉例,黃君持有甲屋10年,去年1月10日將該屋贈與太太,今年1月10日太太回贈黃君,黃君於今年9月10日出售,則黃君對甲屋持有10年8個月,超過2年,免課徵奢侈稅。
稅官說,黃君轉入太太名下本想享有「一生一屋」租稅優惠,但卻可能因此繳奢侈稅,才將房屋轉回黃君名下出售,免繳奢侈稅。
另外,民眾持有停車場產權在2年內出售,若屬上述情況,與房屋並同使用,則可免繳奢侈稅,若為獨立產權且持有2年內的投資商品,都是奢侈稅核課對象,出售時就必須繳交奢侈稅。【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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