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連生5個女娃娃 4胎前夫養這胎丟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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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Judith
時間:
2013-8-10 00:22
標題:
連生5個女娃娃 4胎前夫養這胎丟機車
連生5個女娃娃 4胎前夫養這胎丟機車
日前一名女嬰被棄置機車踏板上,警局調閱路口監視器,以車追人,昨找到女嬰的陳姓生母,她供稱與前夫生了4個女兒,離婚後失業,又和男友意外懷孕,因養不起才棄嬰,警方依遺棄罪將她法辦。
社會局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昨接獲警方通知後,與陳女短暫會談。陳女強調棄養是情急之下、一時的決定,不願孩子出養,希望社會局協助安置,等找到工作再接孩子回家。
法律教室:
遺棄分為無義務的遺棄(刑法第293條)、有義務的遺棄(刑法第294條),其中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遺棄則會加重二分之ㄧ的刑責(刑法第295條),直系血親的認定可以參考民法第967條的規定,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
本報導涉及刑法第294條有關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一、根據刑法第294條第一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遺棄,以不履行義務而成立,並不以置被害人於寥劑無人之地為必要(參照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049號判決)。
惟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777號判例意旨:「若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二、報導中陳女已經生了「四個孩子」,若陳女無力扶養但有將此四孩子交給前夫扶養,按前揭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777號解釋及刑法第294條之規定,四個小孩尚有「爸爸」可以扶養照顧,因此陳女對四小孩不構成本罪。
三、(一)惟陳女跟男友意外懷孕後所生的「小娃」,陳女將小娃丟棄在機車腳踏墊上,小娃還是嬰兒沒有自救能力,身旁也沒有他人為小娃養育或保護之人,對於小娃的生命儼然發生高度危險;法律上陳女對小娃係負有扶助、養育或保護之人,卻不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則陳女遺棄小娃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二)按刑法第295條係規定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此條處罰的刑度較刑法第294條重。法條中明文訂定「直系血親尊親屬」,按照文義解釋該行為人遺棄之對象須限於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才構成該罪成立。
報導中小娃係陳女的婚生子女,係屬直系血親卑親屬,媽媽遺棄小孩,故屬「遺棄直系血親卑親屬」,此與刑法第295條之規定不符,不成立本罪。
四、陳女事後雖抗辯棄養是情急之下的決定,按刑法第13條關於故意之認定分為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陳女知道將小娃棄置在腳踏墊上,對小娃的生命將造成危險,於情急之下還是這樣做了,係屬刑法第13條第二項,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之間接故意。
五、結論:陳女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惟按刑法第57條,法官於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故法定刑可能會因此有加重或減輕的情況發生。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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