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董事會執行職務違法、不當時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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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ustave
時間:
2013-8-7 00:27
標題:
董事會執行職務違法、不當時之救濟?
董事會執行職務違法、不當時之救濟?
董事會決議,為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時,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東,得請求董事會停止其行為。(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條);另監察人於董事會或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之行為時,亦得通知董事會或董事停止其行為(公司法第二百十八條之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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