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通榮想獲緩刑 得過3關
〔自由時報記者林嘉東、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市長張通榮涉關說案,一審被依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判處1年8個月有期徒刑,緩刑期間長達5年,因緩刑內交付保護管束,緩刑期間必須定期向觀護人報到,還要繳交200萬元給國庫,及提供200小時的義務勞務;如果依此判決確定,張通榮只要其中一項條件未履行,就會被撤銷緩刑入監服刑。
除了附帶的緩刑條件外,張在緩刑期間不能再犯罪,甚至是觸犯酒駕、傷害、偽造文書等輕罪;依法,若被判6個月以上徒刑,就直接撤銷緩刑,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得」撤銷緩刑。
基隆地檢署指出,張通榮的案件尚未定讞;一旦確定,執行檢察官會給予張通榮一定的履行期間,要求繳交200萬元公益金至指定的國庫內;至於200小時的義務勞務,則可能會安排至脊椎損傷者協會、智障者家長協會等團體提供接送個案、送餐或環境清潔打掃工作,以及協助里長整理社區環境。
基隆地院庭長王福康指出,市長張通榮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及教唆縱放人犯罪,因後者刑度較重,從較重的教唆縱放人犯罪科刑。
合議庭審酌張通榮的行為對國家公權力與國家司法權的行使,有不當的影響,助長特權關說的歪風,才判他徒刑1年8月。
至於為何緩刑期間長達5年,並附帶繳交200萬元給國庫及提供200小時義務勞務等緩刑條件?王福康強調,張通榮是在受議員沈義傳請託後才到安樂分駐所,酒後的行為雖然失慮,但並不是圖謀個人不法利益,認為沒有必要讓他入監,才給予緩刑。
不過,為讓張通榮深切反省,體認司法威信建立不易,不讓特權隨便打擊與介入,才會把緩刑的期間定為5年;除了定期向觀護人報到外,還要繳交200萬元給國庫,及提供200小時的義務勞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