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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老闆拖延發薪 [打印本頁]

作者: malela    時間: 2013-7-2 00:06     標題: 老闆拖延發薪

老闆拖延發薪

員工與老闆之間不管有無簽訂書面契約,均屬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之僱傭契約,而僱傭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另依民法第四百八十六條之規定,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依左列之規定:

一、報酬分期計算者,應於每期屆滿時給付之。

二、報酬非分期計算者,應於勞務完畢時給付之。

  因此,只要員工有依規定提供勞務,老闆即有支付薪資之義務。若老闆藉口拖延給付薪資,員工可以發函催告或申請調解,必要時並可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支付薪資。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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