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司或企業合併 不願續留的勞工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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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alela
時間:
2013-7-2 00:04
標題:
公司或企業合併 不願續留的勞工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公司或企業合併 不願續留的勞工可向公司請求資遣費?
依據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企業併購法第17條:「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根據上述企業併購法的規定,在企業進行合併過程中,為調整人力結構,對於企業想留任的員工,依法會發給員工一份載明新的工作勞動條件暨確認員工是否留任的通知書,如果員工同意所載明的勞動條件,即表示員工與企業簽訂新勞動契約。在收到留任通知書後,如果「屆期(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未通知(向公司回覆),視為同意留用」。而且凡是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依企業併購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所以,原公司員工一旦同意留任後(不管是主動告知或被動生效),若事後因「個人因素」反悔,如家庭因素、上班地點太遠、新工作內容不符預期等而不願留任,企業有權拒發資遣費。
但是如果員工在收到通知書後的期限內(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公司不同意繼續留任時,依企業併購法第17條規定,公司必須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因此,上班族在接到留任通知書後,一定要想清楚未來工作契約變更後,自己可能面對的各種調適狀況,不管是與主管相處、業務調動或是工作時間等等,如果有任何猶豫或資訊不明,一定要再向主管或人事單位詢問清楚,否則貿然接受再反悔,屆時連資遣費都拿不到,反而對自己比較不利。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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