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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務員酒駕 得處主管連帶責任 [打印本頁]

作者: sannyo    時間: 2013-6-29 02:10     標題: 公務員酒駕 得處主管連帶責任

公務人員酒駕肇事,對於主管是否應負行政責任,軍警已有規範,人事總處今天表示,其他機關人員可自行審酌是否比照,課予主管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今天邀銓敘部、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與地方各主管機關開會研商達成初步共識,各機關除應落實平時宣導教育及督導外,對於公務人員發生酒駕行為,將視個案情節予以最嚴厲處分。

為使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酒駕行為懲處能有統一遵循標準,人事總處將研定建議懲處基準,並於簽奉行政院核定後,通函各機關據以實施,相關規範重點包括公務人員如酒駕肇事者,視個案情節予以嚴處,最重予以1次記2大過免職。

公務人員如有酒駕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訂酒精濃度標準及個案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懲處;未達酒測法定標準者,也予以申誡2次的懲處;又如5年內有第2次以上酒駕行為者,依情節予以記過1次至記1大過懲處。

人事總處表示,各機關如考量業務或機關屬性得訂定較上述建議懲處基準更為嚴格規範;有關教育人員部分則建議參照辦理。

人事總處表示,由於警察人員及軍職人員以維持公共秩序、國家社會安全為主要職責,並強調服從紀律,身分屬性有別於一般行政機關公務人員,這2類人員如發生酒駕行為,依現行相關規範已有課予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周的行政責任。

至於其他機關人員,得基於實務需要,由各機關自行審酌是否比照軍、警人員訂各級主管考核監督不周的規範,也得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所訂獎懲標準表等相關規定,斟酌所屬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嚴重情形,就主管人員考核監督不周的情形,予以處分。

此外,人事總處表示,對於經警察人員取締的酒後駕車行為,未來將課予公務員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責任,如未予主動告知,將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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