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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好文轉貼] 上網轉貼照片、大談面試內幕,小心觸法! [打印本頁]

作者: mouse    時間: 2007-10-5 09:05     標題: 上網轉貼照片、大談面試內幕,小心觸法!

文/黃采薇 審稿/朱瑞陽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

李大同是個設計師,他把自己工作上的得意作品放在部落格,吸引網友瀏覽;他的大哥則因為求職不利,也上部落格公布面試內容,並把面試官罵了一頓,這些在私人部落格的言論及行為,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不論作品的形式為文字、圖象或是影音,只要將工作產生的作品發表在網路上,都牽涉到著作權歸屬問題。要討論著作權到底歸李大同或公司所有,必須先釐清兩個要件:第1,李大同是公司員工,或是僅為接case的SOHO族?第2,李大同的部落格是完全公開,還是只限定少數親朋好友觀看?

員工因工作產生的作品,著作財產權歸公司

在著作權法的認定中,作者理應享有該著作的姓名表示權,然而,僱傭關係卻影響了他是否有重製、公開傳輸作品的權利。 假設李大同是公司的員工,和老闆間也沒有特別約定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依照目前著作權法的規定,姓名表示權等著作人格權屬李大同、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公司可以將李大同的作品公開傳輸、重製發行,但如果李大同想要把自己的作品張貼在部落格上,即使有註明出處,還是得經過公司同意。 還有些情況下,公司甚至會在事前和員工約定,作品完成後,連著作人格權如姓名表示權也在公司名下。

然而,如果李大同不是該公司員工,只是合作關係的廠商或SOHO族,公司則只有李大同作品的「使用權」(將作品刊載在刊物上的權利),作品本身的著作權還是歸李大同所有,如此一來,他當然可在網路上隨意重製自己的作品。至於現在許多企業會以特約人員的方式聘用,除了必須注意約聘契約的內容外,實際的工作型態也是決定著作權歸屬的認定方法,不可一概而論。 不過,即使沒有僱傭關係,多數公司仍然會和作者約定,作品完成後著作權屬於公司,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載。

網路性質,影響合理使用的認定

著作權不歸本人所有,但在網路上轉貼是否違法,還要看轉載方式和部落格的性質。 如果引用作品符合「個人合理使用」(不散播於眾、使用目的合理)的範圍,一般來說不會構成法律問題;然而,如果把作品張貼在對大眾完全公開的空間,甚至鍵入關鍵字就能夠搜尋得到的網頁,即使該部落格「僅供私人發表言論」或者有「會員限制」,仍被視為公共空間,不論將他人作品重製轉載,或是發表不當言論,都有可能觸法。 甚至,如果部落格必須以收費取得會員資格,或收取廣告費用,都屬於營利行為,就更難主張複製作品的正當性。

公布面試過程,小心你的用詞

至於李大同的大哥在部落格上寫下求職經過和考試題目,基本上,除非公司特別要求保密(不論口頭或書面),否則公布面試題目並不算「洩密」,除非試題本身有著作權。但如果發表人在陳述事實之外再加上個人感官註解,則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的刑事責任。 誹謗和公然侮辱的不同,在於誹謗是「捏造事實」損及名譽,公然侮辱則是在公開場合,對當事人個人人格或名譽有傷害性的言詞出現。如果在部落格中撰寫面試心得,卻惡意抹黑該公司,令公司形象受損,甚至指名道姓某位主考官,都可能涉及誹謗或公然侮辱。 上班族使用網路時間長,部落格已經算公開場合,言詞標準理應比照現實世界,不應過分或踰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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