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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告名嘴侵權 金溥聰敗訴定讞 [打印本頁]

作者: NAS    時間: 2013-6-20 00:03     標題: 告名嘴侵權 金溥聰敗訴定讞

告名嘴侵權 金溥聰敗訴定讞

  前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控告名嘴鍾年晃侵權案,最高法院日前維持二審認定,認為鍾年晃所言是意見表達,判金溥聰敗訴定讞。
  根據判決書指出,金溥聰不滿鍾年晃於電視節目中,稱他「搓圓仔湯」違反選罷法、影射法院是國民黨開的、他可操弄司法等,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請求鍾年晃賠償新台幣100萬元並登報道歉。
  鍾年晃主張,相關言論是他經合理查證後才在節目中所敘述,屬善意發表言論,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而為的適當評論。
  法院一審認為鍾年晃非善意發表言論,判決他賠償金溥聰100萬元並登報道歉;鍾年晃提起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金溥聰是公眾領域的人物,鍾年晃針對他涉公眾領域的事物評論,是針對金溥聰擔任中國國民黨秘書長的職務相關行為而為意見表達,難認有侵害金溥聰名譽,改判金溥聰敗訴;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法律教室:

本案中,名嘴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之真實性,但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則無法以誹謗罪加以規範。但若行為人對於資訊之不實明知或可得而知,卻仍散布不實之言論,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得成立誹謗罪。

再者,行為人就其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應盡何種程度之查證義務,始能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屬善意發表言論,應參酌行為人之動機、目的及所發表言論之散布力、影響力而為觀察,倘僅屬茶餘飯後閒談聊天之資者,固難課以較高之查證義務;反之,若利用記者會、出版品、網路傳播等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能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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