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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酒駕三犯發監 不准易科罰金 [打印本頁]

作者: litres    時間: 2013-6-16 17:53     標題: 酒駕三犯發監 不准易科罰金

酒駕刑責加重,法務部表示是為遏止此類犯罪,維護交通安全,並保障用路人生命及身體安全。提高肇事逃逸之處罰刑度,能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

依據新修正《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規定,倘駕駛人呼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點○五以上,即屬公共危險罪,可處二年以下徒刑併科罰金廿萬元。

以北檢為例,酒駕案件緩起訴的處分金額,大約區分成六級,由承辦檢察官依酒測值衡量,金額由二萬五千元至十多萬元不等。

若經檢方起訴,法院判決刑期在六個月以下,通常可以易科罰金。不過,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會依據酒駕者有無肇事、是否為酒駕累犯、五年內有無其他刑事前科等情狀,予以審酌考量,准駁是否給予酒駕者易科罰金。

台灣高檢署因各地檢察署對酒駕發監寬鬆標準不一,日前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訂出「酒駕三犯即發監,不准易科罰金」的統一標準。法務部近日將頒布全國檢察署一律施行。但檢方強調,「酒駕三犯即發監,不准易科罰金」是原則性標準,各地檢署仍可彈性斟酌;也並非酒駕二犯不用發監,如酒駕犯行惡性重大或酒測值太高,仍可就個案從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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