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狗咬傷人 狗主人判刑
[打印本頁]
作者:
sakilai
時間:
2013-5-4 00:27
標題:
狗咬傷人 狗主人判刑
狗咬傷人 狗主人判刑
屏東一名4歲的小男童,被鄰居的狗咬傷,造成臉部左側鼻淚管斷裂、眼眶骨折,雙方賠償金額談不攏,男童家人提告,法院判處飼主29天拘役,而且還可能面臨民事賠償官司判決賠償。
被狗咬的男童左眼眶骨骨折,鼻淚管也斷裂,手術後左臉上留下好大一個傷痕,男童家屬詳列醫療和精神損失清單,向鄰居狗主人要求26萬5000元的賠償,狗主人說沒錢,男童家屬氣得告上法院。
男童阿嬤說,「醫生說以後還要第二次開刀,那時候的開刀還要經過美容,你看那個經費要多少,一般的家庭負擔得起嗎?」
不過,狗主人則說,早就想要和解,但實在付不出這麼大數目,加上是男童拿棍子打狗,狗害怕才會攻擊,對方也有責任。
這起判例提醒養狗民眾,狗的過失,狗主人可是要負責任的。
法律教室
:
養狗的人,如果不能管制狗的失序行為,因而造成他人身體健康的傷害,當然要負責彌補,否則法律對被咬傷的一方就失去了意義。
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規定在刑法第15條不作為犯,而不作為犯區分成純正不作為與不純正不作為兩種,後者是以不作為手段來達成與作為有相同的結果,例如生母不餵幼兒。
不純正不作為犯因不作為成立犯罪,在具有一個保證人地位為前提之下,而保證人地位來源可以區分為法律規定與一般生活經驗,其中就有危險源的監督義務,例如鐵路看柵工人甲,眼看火車駛近,仍不驅趕鐵道上玩耍之孩童,致孩童遭撞死,動物也是危險源,飼主應有監督義務,如拳養的犬隻咬傷他人,如有過失,即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即應負過失傷人刑責。
民事上依侵權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在民法第190條。好好看管自己的狗,免得咬傷他人,還換來一個刑事的處罰。
來源:聯晟法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