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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靠邊騎士撞癱 計程車賠1208萬 [打印本頁]

作者: note2    時間: 2013-5-3 00:20     標題: 未靠邊騎士撞癱 計程車賠1208萬

未靠邊騎士撞癱 計程車賠1208萬

  新北市一名郭姓計程車司機,兩年前在土城立德街,因為他未緊靠路邊停車,女乘客貿然開門,造成後方許姓女騎士迎面撞上,四肢癱瘓,當時女乘客趁隙逃逸。事後法官審理,認為郭姓運將沒盡提醒責任,除了刑事判決七個月徒刑,民事還須賠償1208萬,全案定讞。
  計程車運將路邊停靠載客,乘客開車門上下車,正常不過的開車門舉動,卻有人吃上官司。兩年多前,一名女乘客開車門下車,卻導致一名許姓女騎士迎面撞上,造成她全身癱瘓,提告求償。
  女騎士所提供的診斷證明書清楚寫下,脊椎受損、四肢癱瘓,現在得坐輪椅才能行動,但由於開車門的女乘客事發後逃離現場,法官事後審理後認定,郭姓運將沒有盡到提醒責任,判刑7個月徒刑,還得賠償1208萬,全案定讞。
  實際找上被告運將,家中沒人,被害的女騎士也擔心運將避不見面,擔心求償無門。其實運將載客上下車,在考營業執照時就有規定,路邊停車載客和人行道距離得保持25公分以內,但由於乘客下車視線上可能出現死角,因此前座駕駛就有義務幫忙注意左右來車的情況,不然要是一個不小心發生意外,不只乘客有疏失,運將也吃上官司。

法律教室

依學說數理論言,目前我國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認為依經驗法則作為客觀判斷,該條件在通常情況下均足以造成該結果者,則此一「行為」與「結果」之發生,論具有相當之條件才有此一結果發生;反之,若此一條件(行為)在一般通常情況下,並不一定會造成該結果者,則該結果的發生可視為違反且脫離常規,則該條件與結果就顯不相當,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參照76台上192判例)。

被告計程車司機,是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應該要把車停放在適當位置,再放下乘客的責任,違則恐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5款,其因駕駛過失致被害人成傷又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業務過失傷害罪,故按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責任,郭姓計程車司機得負賠償責任,提醒駕駛、乘客,下車時務必回頭看一眼,或是採取兩段式開門,先開一小縫,確定沒車,再推開車門下車,也可以用離車門較遠的那隻手開門,強迫自己回頭看路況,多一分小心,就可以避免意外與官司。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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