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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醫院女主任 遭前男友勒索500萬 [打印本頁]

作者: htcone    時間: 2013-4-27 00:09     標題: 醫院女主任 遭前男友勒索500萬

醫院女主任 遭前男友勒索500萬

  據報載某醫院女主任小花(化名)遭人用電郵、簡訊恐嚇「沒醫德、罔顧病人權益」,還向她勒索100萬元,她不堪其擾報案,雙方12日約在速食店交款,警方埋伏逮人,原來是小花的前男友小強(化名)所為。
  警方指出,小強與小花交往多年,去年因個性不合分手,小強可能心生不滿,才夥同朋友小明(化名)恐嚇勒索100萬元。
  小花近日陸續接到相同內容的恐嚇,指責她沒醫德、罔顧病人權益、私生活不檢點等,還揚言要公諸於世,來詆毀她的名聲,對方還投訴到服務醫院、總統府,讓她不堪其擾。小花當時懷疑是前男友所為,但聽從警方建議,假意答應對方。
  約定當日晚間,雙方約定在速食店交款,小花帶著偽裝成壹百萬元的袋子赴約,警方暗中保護。小明出面取款,小強在車上接應,警方先後逮捕2人。
  小明坦承要跟小花碰面拿錢,但並沒恐嚇對方。而小強則推給小明,他供稱,小花憂心自己過去所作所為曝光,主動要拿出錢,但他不想拿,小明知情想拿錢,他才會載著小明前往;警方訊後依恐嚇取財、妨害名譽,將小強小明2人送辦。

法律教室:

根據花蓮地院97年花易字第32號刑事判決文,恐嚇他人以將來的惡害通知為已足,如作為或不作為將有如何的惡害等,係以抽象的言詞恫嚇為對象,與實際直接具體的強制有別。刑法第305條恐嚇罪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至生危害於安全者。假若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恐嚇使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則係構成刑法第346條的恐嚇取財得利罪。

承如本案,小強多次以電郵、簡訊恐嚇小花需交付壹百萬元否則將詆毀她的名譽,小強與小明在主觀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觀上也有實際作為,故成立刑法恐嚇取財的罪名。

又憲法上雖保護人民的言論自由惟對於兼顧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小強將子虛烏有的事(沒醫德、枉顧病人權益等)投訴到她服務的醫院、總統府,小強的意圖在於散步不實的事實以詆毀小花的名譽,沒醫德、枉顧病人權益等指摘確實對於身為醫護人員的小花有嚴重影響,且小強的行為並不是為公益也非事實,僅是因為私人恩怨,因此小強的行為並沒有刑法上關於毀謗罪的免責事由,成立毀謗罪。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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