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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棄車送她就醫 肇逃起訴他無罪 [打印本頁]

作者: fulloil    時間: 2013-4-25 00:02     標題: 棄車送她就醫 肇逃起訴他無罪

棄車送她就醫 肇逃起訴他無罪

  黃姓男子車禍肇事,急抱被害人上救護車,全程陪同送醫急救卻被誤認為熱心路人,因為肇事車留在現場,檢警認為屬於肇逃,將黃男起訴,黃喊冤不被採信,屏東地院法官親自勘驗現場,檢視路口監視畫面發現他就是肇事者,還被告清白判決無罪。
  檢警調查,被告去年9月28日開車行經恆春鎮西門路,因貿然左轉不慎與機車發生擦撞,吳姓女騎士人車倒地,路人報警,黃男見吳女腳傷、暈眩無法行走,擔心又被後方車輛追撞,將她抱到路旁休息,並等候救護車趕到。
  警方到現場只見肇事車歪斜橫在道路上,路旁有一名女傷患和熱心「路人」,員警進行採證並丈量車禍現場,黃男因不放心吳女,陪同她上救護車直奔醫院,醫護人員以為他是熱心路人,不知道他就是肇事者。
  警方根據肇事車牌通知黃男到案說明,並指他當時未主動坦承肇事,認定肇逃,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檢方也起訴被告,不過法官到現場勘驗,發現一店家的監視器,曾錄到一名男子攙扶、抱起女騎士上救護車,經相關證人指認確定是被告,法官判他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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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屬公訴罪,因此駕駛人肇事後逃逸者,只要向檢察官告發,即便不知道駕駛人是誰,檢察官仍可以發動偵查程序展開調查,不論是刑法或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其構成要件皆是要有「致人死傷而逃逸」之行為,據報導,黃男於肇事後是陪同吳女上救護車至醫院,並非逃逸,因此不符合該法條之構成要件,應無本罪之適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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