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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人妻外遇產女 洋情夫跨海爭親權敗訴 [打印本頁]

作者: tabolive    時間: 2013-4-16 00:30     標題: 人妻外遇產女 洋情夫跨海爭親權敗訴

人妻外遇產女 洋情夫跨海爭親權敗訴

  桃園一名張姓女子因為跟丈夫吵架到荷蘭散心,認識當地一名工程師,2人同居2個月,隔年這名妻子回台後生下一女,荷蘭籍工程師認定女娃是自己的親骨肉跨海提告,希望讓女兒認祖歸宗,法院審理後認為,女嬰是在這對夫婦存在婚姻關係下出生,屬於婚生子,而且長相不像混血兒,荷蘭籍工程師被判敗訴確定。
  桃園一名張姓女子,2年多前因為跟丈夫吵架,獨自1人到歐洲散心,和一名荷蘭籍工程師邂逅,2人相處2個多月後,女子隔年生下一名女娃,讓荷蘭籍男子懷疑女娃是自己的親生女,跨海來台提告,希望女兒認祖歸宗,但張姓女子與丈夫卻完全置之不理。
  桃園地方法院發言人陳世宗(2011.7.12):「她外國籍的生父,如果他要主張她是他的子女的話,還要提出他破壞他人婚姻的不法行為,就是說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子女,就推定為法定關係中的父親。」
  法院審理時,認為女童是在張姓女子與丈夫在保有婚姻狀態下擁有,屬於婚生子女,依照民法規定,只有他們可以訴請否認小孩不是親生,其他人都沒有權利,就算是外遇對象也一樣。
  加上夫婦拿出照片,表示女兒長相不像混血兒,因此高等法院審理後,判處荷蘭籍工程師敗訴確定,跨海爭女失敗。

法律教室

關於子女之出生,若是在婚姻關係中所生之子女,則認定為婚生子女。但是若因為配偶之一方外遇而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懷孕所生之子女,原則上仍然視為婚生子女,並無法推翻子女的身分關係。

以本案例來說,張女與夫結婚,但張女卻意外認識了荷籍工程師,她與外遇對象工程師產生了情愫,發生了親密關係,也因此懷孕。但因張女與其夫仍然是夫妻關係,這名「外遇胎」在名義上依然是丈夫的孩子。此時張女或丈夫想要不承認此孩子為自己的孩子,則可依據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提起否認子女之訴,確認這個孩子並非為丈夫的孩子。

為了遏止無法推翻婚生子女的身分所衍生的法律問題,依據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證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認之訴。但應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1年內為之。」故依上述法律規定女娃在法律上便是張女與其夫的子女,必須透過婚生否認之訴除去該法律的推定。

但該婚生否認之訴依照法律必須由夫妻之一方,亦即女娃於法律上的父母提出,外遇對象即使才是事實上的生父或生母,亦不得提出。若該荷蘭籍工程師確實是女娃的生父,那女娃的生父可否認領?答案是「不行的」,因為民法第1065條規定生父認領是適用於「非婚生子女」,所以「婚生子女」就不適用。本案中,小女娃已經被推定為婚生子女,沒提起否認之訴勝訴前,還是不能認領的。


民法
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第1065條(認領之效力及認領之擬制及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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