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標題: 男歡女愛,兩情相悅,有何不可?「年齡」絕對是問題! [打印本頁]

作者: minipig    時間: 2013-4-12 00:04     標題: 男歡女愛,兩情相悅,有何不可?「年齡」絕對是問題!

男歡女愛,兩情相悅,有何不可?「年齡」絕對是問題!

  台北市一所中學國中部李姓數學老師,與女學生爆發師生戀,還帶她到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醜聞曝光後,李被學校解聘,士林地方法院昨天依妨害性自主罪,判他應執行6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李姓老師於去年8月到12月,先後兩次帶被害學生到新北市八里區、台北市中山區的汽車旅館發生性關係,還曾到內湖區白石湖吊橋附近「車震」。
  法院認為李姓老師構成三次妨害性自主罪,前兩次因被害人未滿14歲,各判刑3年2月;第3次被害人已滿14歲,判刑6月,合併應執行6年6月徒刑。

法律教室

一、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可略分為:違反意願 vs. 未違反意願
(一)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條為違反意願之型態。

(二)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項)。」
本條為非違反意願之型態。即使兩情相悅,只要有任何一方未達「年齡」,他方仍屬犯罪行為。

(三)兩小無猜,情有可原?
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本新聞案例,李姓老師與學生發生性關係,屬前述「非違反意願」型態。李姓老師構成三次妨害性自主罪,前兩次因被害人未滿14歲,各判刑3年2月;第3次被害人已滿14歲,判刑6月。是否已達「14歲」年齡,縱使只差一天,刑度卻差很大,可說是「你(妳)的一天,我的一年。」

男歡女愛,兩情相悅,有何不可?是「愛」他(她),還是「害」他(她)?「年齡」絕對是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