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新話題
打印

七次自白過程有重大瑕疵 高院:許榮洲無罪

七次自白過程有重大瑕疵 高院:許榮洲無罪

民國85年發生的空軍戰司令部謝姓女童命案,原被指控犯案的士兵江國慶確定遭誤殺後,檢方轉而起訴另一嫌疑犯許榮洲;台北地院原本判許18年徒刑,今(2)日全案大逆轉,高院改判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有關被告許榮洲殺人案件,被告許榮洲不服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提起上訴,高院於今(2)日上午公告判決主文:「原判決撤銷,許榮洲無罪」。

根據高院公布新聞稿,許榮洲涉犯有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並經原審判決認許榮洲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在案。因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合議庭調查審理結果,於102年4月2日上午十時宣判決:原判決撤銷,許榮洲無罪。

新聞稿指出,檢察官起訴被告許榮洲涉犯殺人罪,是以被告歷次自白,及據刑事警察局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認命案現場西側廁所窗戶下方橫隔木條上所採集掌紋1枚,與被告之右手掌紋相符;另以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之模擬實驗報告認被告棄屍時以手掌接觸木條,手掌上沾附有被害女童血液等。

新聞稿指出,高院判決許榮洲無罪理由包括軍、檢取得許榮洲七次自白過程有重大瑕疵,另外,許榮洲自白時智能不足;多次自白互有矛盾不一之處。

另外,依現場勘查報告、現場照片、鑑定結果、及鑑定人暨證人證詞可知:在案發現場,犯罪兇嫌有持刀切割現場樹枝,用以覆蓋謝姓女童屍體等,而此部分重要事實,則與許榮洲歷次自白內容不符。

許榮洲自白與法醫相驗、解剖鑑定結果不符。被害謝姓女童遭他人悶塞口、鼻窒息死亡,生前下體遭陽具或異物穿入而流血,完全死亡後(死亡後三至四分鐘以上),再遭較鈍之刀刃狀、長形鋸齒狀異物,其長度應長於25公分以上,伸刺入腹腔,並造成腸道、子宮、卵巢等器官移位等情,經軍事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解剖鑑定明確。

新聞稿指出,許榮洲自白其是用手指插入謝姓女童下體性侵,則與前述相驗、解剖、鑑定所述被害謝姓女童被害情節明顯不符。

刑事局85年11月已說明掌紋確實與許榮洲無關;台北市政府警察局90年6月也證明掌紋確與許榮洲無關。

另外,本案橫隔木條已經遺失,無從以本體對該掌紋是否含血跡進行鑑驗。

新聞稿指出,綜上所述,本案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許榮洲有何公訴人所指訴犯行,且公訴人所舉事證,尚有合理性懷疑存在,致無從說服本院確信被告有如公訴意旨所指稱故意對被害女童犯殺人罪嫌,「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並對被告諭知責付及限制住居,以期適法」。

TOP

發新話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