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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誹謗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打印本頁]

作者: niceboy    時間: 2013-4-2 00:05     標題: 誹謗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誹謗罪是否為告訴乃論?

  告訴,就是告訴人向偵察機關申告犯罪事實所為之意思表示;犯罪可分為告訴乃論之罪及非告訴乃論之罪,在告訴乃論之罪,犯罪若未經合法告訴,則無法追訴處罰,只得任被告逍遙法外。

  誹謗罪依刑法第三百十四條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亦即有告訴權人(例遭誹謗的人)應於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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