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老師砸狗 回應「要告我到法院告」
[打印本頁]
作者:
mozmoz
時間:
2013-3-25 09:53
標題:
老師砸狗 回應「要告我到法院告」
老師砸狗 回應「要告我到法院告」
中部某科技大學一名參加收容校園流浪狗的汪汪社女學生,在校園看到一名許姓副教授,在校園拿磚頭砸一隻流浪母狗,意外砸死另隻小公狗。社員及動物保護人士群情激憤,要求校方查辦,但許姓副教授說不知此事,要對方到法院提告,校方及縣市家畜疾病防治所正在調查中。
汪汪社女學生說,她某日清晨到校,有隻狗很兇一直叫,她趕忙去看,沒想到看到系上老師正拿紅磚,往母狗砸去,第一次沒中,又撿起來砸第二次,她衝出去阻止,但該名副教授並沒有停止動作,造成紅磚破裂,可想力道之大。老師回說「妳跟牠什麼關係?我砸牠跟妳什麼關係,我妨礙到妳嗎?我是因牠要咬我才正當防衛。」,他還威脅說要環安中心把狗抓去弄死。
汪汪社女學生上網發表文章,將此事披露,被砸的母狗,非該社社狗,進校園生下7隻小狗,其中被砸的小公狗頭蓋骨被砸破,送獸醫救治,兩周後傷重不治,希望砸狗老師道歉,但該名老師表示「我不知此事,也不知對方身分及投訴內容」、「要控告,就請你轉告對方,跳出校園到法院提告」。
法律教室
:
動物保護法第1條:「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制定本法。」
基於正當防衛的法理,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如遭遇動物攻擊,予以適當的防衛措施,法律上不處罰。唯是否是「現在不法之侵害」,至少需符合當下不防衛即馬上會遭受不利的結果才稱得上是現在不法之侵害。
依動物保護法第6條:「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違反時,依同法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開罰的主管機關為各縣市地方政府,並不是法院管轄,因此無法在法院提告,只能透過主管機關處以行政罰鍰懲罰之。
來源:聯晟法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