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偷車賊辯稱車跟朋友借 愈辯罪愈明
[打印本頁]
作者:
vienne
時間:
2013-3-21 00:25
標題:
偷車賊辯稱車跟朋友借 愈辯罪愈明
偷車賊辯稱車跟朋友借 愈辯罪愈明
高雄市一男子為使老婆外出方便,買了一部2000多元的腳踏車讓老婆代步,沒想到沒兩個星期車就被偷了,兩人到處尋找都找不到失竊的腳踏車,一日夫妻倆家休息看電視,突然看到莫姓男子騎著失竊的腳踏車經過門外,於是馬上追出,攔下莫姓男子要求他還車,莫姓男子堅持不還,還說是向朋友借的。
雙方為一部腳踏車還找警察來處理,雙方被帶回警局調查,車被偷的夫妻倆一眼就指出該車的特徵,堅持車子是他們失竊的那一台,且失竊當天看到莫姓男子在屋外逗留,行逕可疑,而莫姓男子則聲稱車子是向朋友借來騎,朋有是誰,先說是「瑞仔」,後來變成「山東仔」、「孔仔」等,令在場的人笑成一團,到底向誰借車,莫姓男子始終無法講清楚。
法律教室:
腳踏車不像動力車輛,有車牌號碼,有引擎號碼等專屬性資訊,可供失車車主明白指認,即可有效率的加速破案時間。
莫姓男子先是說車是向瑞仔借的,後來又變成向山東仔、孔仔,客觀的人一想即知為何他記不清楚跟誰借車,很有可能車的來路不能讓莫姓男子「明白講」,案情也因此得到明確的方向,就是莫姓男子即為偷車賊。
刑事上處罰竊盜罪必然,依刑法規定,犯竊盜罪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民法上,對於竊盜所得之物的處分,亦小有著墨,依民法第948條之規定,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同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物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于後亦對盜贓物或遺失物還有其他規定,惟本例如莫姓男子即為偷車賊,而非向偷車賊買車之人,則無民法竊贓物處分的適用。
來源:聯晟法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