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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大陸新娘 隔海遞狀判離 [打印本頁]

作者: janekao    時間: 2013-3-16 00:06     標題: 大陸新娘 隔海遞狀判離

大陸新娘 隔海遞狀判離

  遠嫁來台的外籍新娘,對於自己的權益不是每個人都是處於弱勢。中國一名北京大學法學院畢業的章姓女子,以本身專業知識透過友人協助隔海遞狀,控告台灣籍丈夫惡意遺棄。地方法院判准離婚,台灣丈夫須賠償50萬元。任職里長的陳姓丈夫則指責,她婚前存心欺騙不懷好意,絕對會上訴到底。
  兩岸聯姻關係由對岸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狀紙遞到台灣來,這還是頭一遭。聽聞。往往因分隔兩地空間的距離,雙方未能深入了解彼此,造成婚姻破裂的例子,比比皆是。現年49歲的陳姓里長在兩年前去大陸經商時,認識了26歲的章姓女子,隨即墜入愛河。沒想到婚後,章姓女子露出真面目來,不僅要求房子要過戶,而且獅子大開口開出每個月要給5萬元的生活費,陳姓里長心生不滿。
  回台後,陳姓里長決定結束這段情緣,可是受過法律專業素養的章姓女子豈能就這樣漠視自己的權益,於是自寫書狀再請台灣友人代向法院遞狀,法院歷時一年多的審理後,法官判准離婚,並且認為陳姓男子惡意遺棄,需要賠償50萬元給章姓女子。陳姓男子說無法接受這個判決,且表示章姓女子在婚前、婚後判若兩人,他真的沒有辦法繼續經營這個婚姻,將會上訴到底。

法律教室:

  與外籍人士聯姻因為雙方的文化民情、生活習慣等差異不同,要維持美滿幸福的婚姻生活,至相知相惜非得經過一段時日,才能深入了解對方。反觀之,現在居多數娶外籍新娘的國人,為傳宗接代通常沒有深入交往互相了解習性,娶過來後幸則無事,不幸則離婚而女方回國,如是女方結婚是有目的者,將會衍生許多的社會問題,造成社會成本負擔。前述案件,按判決離婚之事由,是要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行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 項規定甚明。故本件原告雖係大陸地區之人民,要提裁判離婚的話是要向台灣地區的法院提出訴訟。
  章姓女子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夫妻之一方有積極不履行夫妻之間的同居或者是扶養義務,而且這種狀況繼續中。陳男不僅有違背同居義務之客觀事實,亦有拒絕同居之主觀情事,顯係惡意遺棄章女於繼續狀態中。法院審理認章女依民法之規定請求離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但本判決於送達陳男翌日起20日內,仍可對於法院判決提起上訴。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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