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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請產假要負擔代理人工資 新北市開罰10萬元 [打印本頁]

作者: vane    時間: 2013-3-13 00:28     標題: 請產假要負擔代理人工資 新北市開罰10萬元

新北市某中醫診所懷孕女員工,遭雇主要求需自行負擔產假期間職務代理人工資,且生產完若無法立即復職而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就必須選擇離職,甚至還要求該員工簽下切結書,以確保產後立即復職,最後仍將其解僱。本案經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該診所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勞工局長表示,勞動基準法第50條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皆規定,雇主於員工生產時應給予產假,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此規定目的在維持產婦及其子女之適當生活水準。該診所雖向申訴人表明會依法給予產假及產假期間工資,卻要求自行負擔職務代理人之薪水,雇主表示:「因為她有幫妳代班,錢當然就是歸她」、「育嬰假是不可能的…如果妳覺得兩個月後可能沒辦法繼續做,那妳乾脆就選擇離職」,後來診所以申訴人工作態度不佳、私自修改班表脅迫同事接受為由,逕予解僱。

就歧會認為,雇主雖辯稱本案還可協商,但雇主錯誤理解法令要求員工請產假需自行負擔職務代理人工資,並先與員工約定日後不得申請育嬰假,若要育嬰留職停薪則乾脆選擇離職,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不得事先約定受僱者有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評定裁罰新臺幣10萬元。勞工局長謝政達指出,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係性別工作平等法明文規定之勞工權益,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此解僱員工。若勞工於請求產假等相關權益時遭受雇主拒絕或有其他不利對待,可向勞工局提出申訴(電話02-29676902),或至勞工局網站下載「新北市勞工局就業歧視申訴書」申辦,勞工局受理後會派專人進行調查,並提交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中評議,如認定就業歧視成立,最高可裁罰50萬元,雇主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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