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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未婚產子丟棄於廁所內,是否構成遺棄罪? [打印本頁]

作者: Bailey    時間: 2013-3-12 00:05     標題: 未婚產子丟棄於廁所內,是否構成遺棄罪?

未婚產子丟棄於廁所內,是否構成遺棄罪?

是否構成遺棄罪應從生父和生母之不同身分探討,解說如下。

(一)生母部分
   母親對於子女於法律上負有扶養之義務,今剛出生之嬰兒根本無自救之能力,將其丟棄於廁所內,生母已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倘嬰兒因此發生死亡結果或重傷之結果,另處以較重之同條第二項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加重結果。

(二)生父部分
   因題示係未婚產子,生父與生母間無婚姻關係,故該名子女不是生父的婚生子女,申言之,在法律上生父對於該名子女無法律上之扶養、保護之義務,故縱使生父對於生母遺棄一事知情,但亦不觸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惟如有證據可證實生父對於該名子女有認領之事實,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該名子女即為生父之婚生子女,生父對於棄嬰始負有法律上扶養之義務,此時即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之適用。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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