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那個悲哀的年代,清朝政府簽下了多個喪權辱國的條約。這些條約中隱藏的驚天秘密,卻被人刻意的塗抹掉了,幾乎無人知曉......
1860年10月25日(咸豐十年九月十二日),法國使華全權專使葛羅(Jean Baptise Louis Gros)、清朝政府欽差大臣恭親王奕訢在北京禮部大堂分別代表各自國家在中法《北京條約》上簽字,並互換了1858年(咸豐八年)簽訂的中法《天津條約》。
留存至今的中國近代歷史文獻中,絕少有資料記載條約簽訂的過程。但是,當時法國人卻用了不少筆墨去描述。曾親眼目睹整個換約和簽約儀式的法國傳教士艾嘉略(Louis Chales Delamarre)於1860年11月18日(咸豐十年十月初六)自北京寄給教廷傳信部樞機們的信中報告了當時的情景:
法國使節... ...隆重進入禮部大堂... ...親王在那裡恭候法使葛羅男爵,並向前走了幾步以迎接他。經過互相致意之後,他們於大堂的後部就座,各自坐在一張桌子之前。法使在右,親王在左。一排扶手椅擺在一張長案之後,一側是法國將軍及其高級軍官,面對他們的則是中國的官吏。驗證和交換雙方的全權代表資格的文書後,兩名談判代表於共分10款的新條約上簽字和蓋印,一式兩份... ...條約簽字時,在城門上放21響禮炮。
另一位法國人德凱魯勒對當時的情景細節描寫得更逼真:
... ...現在該是互換批准書的時候了。然而,就在把他們各自國君的批准書交出去以前,我們的外交官和中國官員都有那麼幾秒鐘猶豫不決的時間,因為大家都想晚一些把自己手頭的條約文本交給對方。結果還是我們的第一秘書佔了上風,他對中國人一直是非常懷疑的,這樣做也並非沒有道理,遂走上前去一把抓住他們的條約文本,搶了過來,然後才把法國的批准書交給恆祺。接著就簽署互換批准書的公告,會議至此遂告結束。
這份只含十項條款、被法國第一秘書迫不及待地硬從中國人手中搶去的「新條約」便是中法《北京條約》(原稱《中法續增條約》),是關於結束第二次鴉片戰爭的不平等條約。條約分為中文本與法文本。中法《北京條約》中文本第六款內容是:
第六款 應如道光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五日(1846.2.20)上諭,即曉示天下黎民,任各處軍民人等傳習天主教、會合講道、建堂禮拜,且將濫行查拿者,予以應得處分。又將前謀害奉天主教者之時所充天主堂、學堂、塋墳、田土、房廊等件,應賠還交法國駐紮京師之欽差大臣,轉交該處奉教之人,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
從此法國傳教士深入中國內地城鄉,進行傳播宗教的活動便有了一道護身符。
正是憑借這一條款,傳教士和教會積極活動,不擇手段,極盡欺騙、強佔、訛詐之能事,四處購置地產和房產。全國許多城市,特別是被辟為通商口岸的城市,均受到這股狂潮的嚴重衝擊。鎮江是根據《天津條約》於1861年(咸豐十一年)開放為通商口岸的,教會勢力向這裡大肆滲透,教會機構以驚人的速度增加,而每個教派又都搶購地產,建造漂亮的房屋。一時間,此地傳教士竟比當地教徒還多,教會成了最大的房地產主。數以萬計的鎮江居民靠租用教會房產生活。在北京,教會勢力也擁有大量的房地產,進行多種經營活動,僅在西單牌樓以南、宣武門內外,就有1300家店舖是天主教的房產,由教堂名正言順地收租獲利。許多傳教士四處活動,強佔土地,硬立田契。從1860年(咸豐十年)以後,江蘇、江西、湖北、四川、直隸、山東、陝西、河南、奉天、廣東、黑龍江等省的許多地區都發生傳教士以不平等條約為護身符霸佔田產的事件。據統計,1899年(光緒二十五年)在河北獻縣,天主教會就佔有2184畝土地;在江南教區,耶穌會共佔有200萬畝之巨;在陝西「三邊」地區(指定邊、靖邊及定邊縣屬安邊堡一帶),僅19處教堂就佔地15400餘畝。
由於教會置產引起的紛爭交涉層出不窮,由此導致的民教矛盾、民事糾紛也愈益激化,成為晚清教案無法消彌的一大原因。在近代各地反洋教運動中,反租地賣房成為其主要內容之一。
第六款歧文被發現。光緒二十一年六月十八日(1895.8.25),中法《北京條約》簽訂近35年後,湖廣總督署兩江總督、南洋通商大臣張之洞上了一份奏折,在指出教堂在內地置產之弊的同時,還向朝廷揭露了這一條約中的一個驚人秘密:
查近年各國教士皆引法國第六款(中法《北京條約》第六款——引者注),有「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等語,以為借口。殊不知,法文續約並無此語。
不懂外語的張之洞又是如何發現中、法兩種文本條款內容互歧這一重大問題的呢?
臣嘗見光緒十二年(1886)美國議院所刊《各國交涉政書》,有美使田貝致外部一書,光緒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即西曆1886年10月6日由北京發,所論此事最為公允。謹撮譯大意云:「法約華文載『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二語,法文並無一字一句可強譯為此義者,不知當日華文約內何以增此二語,殊不可解。... ...」等語。
張之洞同時還說,自己利用這一發現,將前來糾纏的法國領事徹底駁回:
前湖北利川縣教堂買地一案,法領事悻悻來見,詞氣暴橫,經臣援引指出法國條約法文並無准其買地之語明白揭破,嚴詞駁斥。該領事竟無詞以對,氣焰立沮,默然而去,... ...自後遂不復引約糾纏。
法文本原件第六款全文如下:
Conformément à l'édit impérial rendu le vingt mars mil huit cent quarante-six par l'auguste Empereur TAO-KOUANG, les établissements religieux et de bienfaisance qui ont été les confisqu s aux Chrétiens pendant les persécutions dont ils ont été victims seront rendusà leurs proprié taires par l'entremise du Ministre de France en Chine, auquel le Gouvernement Impérial les fera délivrer avec les cimetières et les autres èdifices qui en dépendaient.
根據法文本第六款原文翻譯過來的譯文大致應是:按照1846年3月20日道光大皇帝頒發的上諭,凡在禁教期間被沒收的天主教徒的余產和慈善事業的產業,均應通過法國駐華公使發還業主,中國政府應將它們連同其他的附屬建築一並交給法國公使。可見,在雙方交換的法文本中確實沒有「並任法國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建造自便」這句話。
本文摘自學苑出版社出版的《來華外國人與近代不平等條約》(季壓西、陳偉民著),題目為編者所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