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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公務員侵占公物是否加重處罰? [打印本頁]

作者: dessir    時間: 2013-3-3 00:12     標題: 公務員侵占公物是否加重處罰?

公務員侵占公物是否加重處罰?

  公務員侵占公物構成公務侵占罪,刑法設有加重處罰規定。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公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即普通侵占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仟元以下罰金。公務侵占,例如:將公務上持有的個人電腦帶回家使用,繳回舊型電腦給服務機關;公務員將公家座車提供妻兒使用;公務員將辦公室文具帶回家使用。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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