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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故意將SARS傳染他人,有何刑責? [打印本頁]

作者: titone    時間: 2013-2-23 00:02     標題: 故意將SARS傳染他人,有何刑責?

故意將SARS傳染他人,有何刑責?

  查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明知自己感染或疑似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未遵行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而有傳染於第三人之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除得逕行強制處分外,由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除第四項規定外,違反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五項規定。二、醫療機構未遵行各級衛生機關之指示,實施防疫措施。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七條之徵用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各級政府機關依第五條或第八條規定所為測量體溫或戴口罩等之防疫措施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查SARS(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為新型之法定傳染病,對患者之生命或身體健康危害甚大,故明知自己感染SARS病毒,故違指示而有傳染之虞,致有傳染他人之虞時致傳染於人者,將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嚴重侵害,故不能無罰。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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