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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故意將性病透過性交、猥褻傳染他人,有何刑責? [打印本頁]

作者: titone    時間: 2013-2-23 00:02     標題: 故意將性病透過性交、猥褻傳染他人,有何刑責?

故意將性病透過性交、猥褻傳染他人,有何刑責?

  按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查花柳病與痲瘋病均難治癒,足以對他人身體健康造成嚴重損害,故不能無罰。所謂花柳病,係指性病,如淋病、梅毒之類。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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