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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受傷情形是否拍照存證? [打印本頁]

作者: hakan    時間: 2013-2-22 00:01     標題: 受傷情形是否拍照存證?

受傷情形是否拍照存證?

  身體健康有無受害,自以醫師之診斷為重要證明,故醫師所做之診斷證明書,為實務上最常見之證據,如無從經由醫師診斷開立證明書,則對於受傷部位加以攝影做成照片或錄影帶,亦為常見有效之證據方法。惟實務上醫師診斷證明書之文字描述,並不足以生動、具體呈現被害人體傷程度或加害人下手輕重,為求完整表現被害情形及加害人之重大惡性,有時候於診斷證明書之外,佐以拍照存證,乃為必要之手段。此外,拍照時應掌握訣竅,除了有體傷部份之特寫外,也須拍攝被害人全貌,以資識別該體傷確為被害人身上之體傷。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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