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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K歌3狼 灌醉同袍女友性侵 [打印本頁]

作者: LDE    時間: 2013-2-20 00:04     標題: K歌3狼 灌醉同袍女友性侵

K歌3狼 灌醉同袍女友性侵

  桃園縣某陸軍營區義務役陳姓、林姓、王姓士兵,兩周前休假邀約同袍學長女友至KTV唱歌,三人藉機灌醉被害人後輪番性侵。學長獲悉女友慘遭學弟輪暴,一度打算「動私刑」,目前已由軍事檢察署介入調查。
  被害少女慘遭輪暴後身心受創,上周男友輪休時哭訴被同營區三名學弟性侵,在男友陪同下至警局提告。由於案情敏感,警方第一時間就傳訊三名涉案現役軍人到案,不過三人矢口否認性侵,直到KTV員工出面指認當天的確聽到包廂內有「吵鬧、哀聲」,才軟化態度坦承犯案。
  警方調查,案發當天四人赴KTV唱歌,過程中三嫌不斷強灌女子飲酒,女子不勝酒力癱軟後遭性侵。服務生驚覺包廂內不斷傳出叫聲,前往察看還被嗆聲不要多管閒事。
  被害人事後採集三人體液,在男友陪同下報警。三嫌到案後否認性侵,表示當天是女方自願發生性關係,學長獲悉學弟狡辯,氣得準備在軍中「動私刑」,目前該部隊長官已將他調離原單位,指派輔導長安撫情緒。
  警方傳訊當天在場KTV服務生,指證當時的確曾因包廂內發出哀叫聲,前往查看時被阻止,調閱案發現場監視攝影畫面,也發現三嫌事後從容離去,被害女子則哭叫跑出KTV,犯罪事證明確。由於三嫌屬現役軍人身分,偵辦警方目前已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請軍事檢察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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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222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4款:以藥劑犯之者」本款之行為,除了違反被害人之意願外,尚須以「藥劑」之手段,方可成立。例如:對被害人施以迷幻藥或強灌酒,使被害人產生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事而加以性侵。即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狀態,係由加害人所造成。本案中,三名士兵藉機灌酒使被害女子無法反抗而加以性侵,確已構成本罪。

又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規定,現役軍人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依各該規定處罰。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並沒有特別規定,而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才是軍法審判,因此,本件仍應由一般地方法院審理。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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