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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出生7天養7年 爭不過10月懷胎 [打印本頁]

作者: dayuan    時間: 2013-2-8 00:06     標題: 出生7天養7年 爭不過10月懷胎

出生7天養7年 爭不過10月懷胎

  多年前羅家三妹嫁至金門,生下一女後身體不佳,患有妊娠糖尿病,將剛出生7天的女嬰交由居住台北的二姊扶養,7年後二姊捨不得將小孩交給三妹,雙方於是大演一場監護權爭奪戰。
  原告三妹表示,生下小孩後,由於有妊娠糖尿病症,身體狀不佳,小孩先由二姊代為扶養,於小孩要就讀幼稚園時歸還,沒想到二姊有允諾,卻食言,就是一狀告上法院。
  二姊與二姊夫則表示,三妹多次主動要將小孩交給他們收養,也很少前來探視或電話關切,他們頗為費心照顧這從小皮膚、心臟不好的小女孩,長時間的濃厚感情,小孩更以爸媽稱呼他們,認為法院應顧及小孩的感受來判決此案。雖然小孩寫了「個人並非動物、花草,不要丟來丟去,出生時不要我,現在又要...」等字句字條,不過承審高院基於生父母擁有小孩的親權,仍判決二姊敗訴。

法律教室:

  親生父母的親權死不容二姊等人所能輕易挑戰、撼動,只是再爭下去,恐怕只會造成小孩的傷害。依據二姊的說法,三妹確有承諾小孩讓二姊收養,但僅口頭約定,收養依民法第1076條之1,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且應作為書面並經公證。

  阿姨爭不贏親媽,但是二姊並未表示願意毫無代價照顧小孩,得依民法第546條、第547條,向三妹要求照顧小孩的費用與報酬。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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