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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盜用同行便當照 燒臘店老闆、業務判刑 [打印本頁]

作者: rytsli    時間: 2013-2-6 00:06     標題: 盜用同行便當照 燒臘店老闆、業務判刑

盜用同行便當照 燒臘店老闆、業務判刑

  北市某燒臘店,去年盜用同行陸羽軒燒臘便當的「招牌飯」、「玫瑰油雞飯」及「三寶飯」照片,製成「佬鬼」便當廣告單後發送。由於該照片是陸羽軒老闆娘特別花錢找攝影師拍攝,發現被盜用後,怒告該燒臘店違反著作權。
  據悉,該燒臘店張姓老闆前年7月委託行銷公司,複製陸羽軒便當照印在廣告單上,並於當月14日至16日3天,由譚姓業務負責拿到大街上發送。張、譚2人認罪,台北地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各判張、譚3月、4月徒刑,均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上述案件經常發生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人無論從廣告文宣、網站或書刊下載他人之創作圖片, 意圖銷售商品而未經授權使用他人傳銷照片及資料,係侵犯他人著作權,依著作權法第91條,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新聞中張姓老闆、譚姓業務因此判處3月、4月徒刑,易科罰金約9萬、12萬。請攝影師拍文宣照所花金額遠不及易科罰金。張、譚為了貪圖一時的方便,將會付出更大的代價。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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