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姓名 不違個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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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fonsan
時間:
2013-2-2 00:16
標題:
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姓名 不違個資法
公告欠繳管理費住戶姓名 不違個資法
台灣住宅大樓林立,台北市某著名豪宅大樓管理委員會對欠繳管理費住戶,因個人資料保護法的施行,不敢公布欠費住戶姓名索討管理費,管委會相當困擾,日前向法務部尋求協助,法務部說,欠費住戶名單可以公布。
公寓大廈、社區大樓或住宅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否公布欠繳管理費的住戶姓名?如何逕行公布欠繳住戶姓名會吃上個資法官司嗎?某住宅大樓管委會最近為欠繳管理費住戶的名單若被公告,管委會會否被住戶以違反個資法提告很是傷腦筋,向法務部查詢如何因應。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指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公寓大廈住戶欠繳管理費用,管委會可訴請法院命其給付及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等方式處理。
不過法務部官員表示,公寓大廈管委會與住戶的權利與義務,應明白記載在大樓管委會與住戶間的規約內,才生法律效力。
官員指出,如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就可公布該住戶的姓名時,依規約條文規定,大樓管委會自然得以將欠費住戶姓名公告,沒有觸犯個資法的問題。
但官員強調,大樓管委會蒐集、處理或利用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個人資料,仍應按個資法的各項規定辦理,並加以妥善保護,以免住戶個資外洩遭人不當運用而受累吃上官司。
法律教室: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該條款中並無所稱有公佈地址姓名等方式可行,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屬於法律,其仍然得以授權由規約處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而言。
一般若僅公告「樓層號碼、月份、當月管理費是否已繳」,難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也非「逕以前揭資料,認識其財務情況(蓋欠繳者,可能是因事煩而忘記繳等原因所致)」。
簡言之,若未公佈住戶姓名地址,僅公告未繳管理費之樓層號碼,尚難認定有公佈個人資料之虞;然若有公佈住戶姓名之行為,則須視大樓管委會與住戶間的規約中有無記載相關規定,如規約載明住戶欠繳管理費用,就可公布該住戶的姓名時,依規約條文規定,大樓管委會自然得以將欠費住戶姓名公告,沒有觸犯個資法的問題。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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