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恐嚇前女友「我敢殺人」 男判拘50天
[打印本頁]
作者:
phooep
時間:
2013-2-1 00:05
標題:
恐嚇前女友「我敢殺人」 男判拘50天
恐嚇前女友「我敢殺人」 男判拘50天
新北市1名張姓男子(28歲)懷疑住宜蘭的楊姓前女友盜用其臉書帳號,先後傳送「我敢殺人,妳信嗎?」、「我做的事不會後悔,希望妳到時別後悔」等簡訊,涉恐嚇楊女與楊母被告;今天被判拘役50天。
楊母擔心張男玩真的而報警,張男指稱,簡訊內容僅是發洩一時情緒,無恐嚇之意。宜蘭地院審理認為,該簡訊內容在客觀上,足使人心生畏懼,依恐嚇罪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
法律教室:
刑法上所謂恐嚇,是指用威嚇方法,以惡害之事通知相對人,使其生畏怖心而言。而此條文所謂至生危害於安全,是指受惡害之通知者,因其恐嚇,生安全上之危險與實害。又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是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於被害人。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恐嚇乃以將加害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其生畏懼之心。「惡害內容之客體」,不限於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凡其足使人生畏怖之心理者均屬之。如揭發人之祕密,公諸報端或向警察機關檢舉不法而使交付財物者,均可構成。
「恐嚇的方法」,包括使用言語、文字、動作、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均可。如餐廳結帳時將刀插在桌上,以恐嚇方式企圖白吃或包圍被害人說把錢拿出來,免得難看,以將來惡害之事,通知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怖。
「惡害通知之方式」並無限制,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面告或書面,以到達被害人使其瞭解,並因而心理產生恐懼為要件。此惡害之通知,雖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但必須有發生實害危險之可能。
在本新聞中張男先後傳送「我敢殺人,妳信嗎?」、「我做的事不會後悔,希望妳到時別後悔」等簡訊給楊女,內容對楊女生命安全充滿濃厚威脅意味,在客觀上,足使人心生畏懼,依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以懲不法。
來源:聯晟法網
歡迎光臨 ihao論壇 (https://ihao.org/dz5/)
Powered by Discuz! 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