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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海岸巡防署 [打印本頁]

作者: danny    時間: 2009-9-25 23:07     標題: 海岸巡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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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海防工作長期以來係由內政部、國防部、財政部等單位,分別執掌相關事務,因事權不一,導致衍生諸多困擾,為改善前述弊端,國家安全會議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提案成立『海岸巡防專責機構』,經行政院研議後,成立籌備委員會,籌劃編成整備工作,同時成立靖海專案小組,由原行政院顧問姚高橋先生擔任召集人,對台灣地區全面督訪,有效推動「加強防杜漁船走私農漁畜產品專案行動計畫」,績效卓著。
全案於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八日正式成立「海岸巡防署」。成立當日,行政院長蕭萬長先生,蒞臨主持揭牌儀式,李總統登輝先生亦發表賀電,表達祝賀之意;典禮中黨、政、軍、警、司法等各界名流均到場祝賀,典禮全程莊嚴而隆重。
蕭院長於致詞中表示:『海岸巡防為國家安全的根本,但因為事權不一,且事務繁複,導致諸多民眾對海防事務產生困擾及誤解,甚至影響民生、治安及國家安全,故成立海岸巡防署統一職權,專責管理。』並期勉全署同仁,要凜於責任之重大,為創造國家、人民之福祉為目的,全力以赴。

﹝任務﹞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為維護台灣地區海域及海岸秩序,與資源之保護利用,確保國家安全,保護人民權益,依法負責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二、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三、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止非法入出國、 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他犯罪調查事項。
四、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
五、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
六、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七、執行事項:
﹝一﹞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二﹞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四﹞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八、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有關海域及海岸巡防國家安全情報部分,並受國家安全局之指導、協調及支援。
海岸巡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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