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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詐喪家未遂 禮儀公司老闆拘役 [打印本頁]

作者: qooevan    時間: 2013-1-18 00:00     標題: 詐喪家未遂 禮儀公司老闆拘役

詐喪家未遂 禮儀公司老闆拘役

  何姓禮儀公司負責人誆稱火化爐損壞,向喪家要求新台幣2萬多元未得逞。台灣高等法院以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何男拘役40日。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指出,何姓男子是桃園縣一家禮儀公司的負責人。何男於民國99年10月接受陳姓女子等人委託,處理喪葬事宜。
  火化場一名操作技工因發現棺木火化後出現鐵片,告知何男後,何男卻向陳女等人誆稱火化爐損壞,表示「火化爐造價很貴,拿出2萬5000元即可擺平」,還說是殯葬所所長索討。
  陳女等人將此事告知桃園縣議員後,並未付款,何男因此詐財失敗。
  法院審理時,何男辯稱,陳女等人與他就喪葬費用有爭議,整件事情都是陳女等人捏造。法院一審不採信,依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
  高院依操作技工等人證詞,認定火化爐未損壞也未報修。審酌何男受託處理喪葬業務,應忠於所託,卻為賺取額外費用,巧立名目企圖訛詐喪家,駁回何男上訴,全案確定。

法律教室:

時機歹歹,藉詐騙手法來斂財的不法人士何其多,其展現手法更是防不勝防。上述案件何男受託處理喪葬業務,本當應忠於所託,卻為賺取額外費用,巧立名目企圖訛詐喪家,台灣高等法院以刑法第339條第3項詐欺取財未遂罪判處何男拘役40日。

學界對詐術之見解有二
見解一:
詐術係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歪曲或掩飾事實的手段。詐術必須針對可檢驗其真偽的現在或過去事實而來,若行為人只是單純的意見表達或價值判斷。

見解二:
詐術須足以使人陷於錯誤之一切方法,均足當之。因此,詐術之內容,無論係有關事實之表示,抑或有關價值判斷或其他意見之表示,凡足以使人陷於錯誤者,均成立詐欺罪。


刑法上所為詐術,是指凡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不實的資訊,使人陷於錯誤者。使他人陷於錯誤,即相對人誤信行為人所主張之不實資訊為真實。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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