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叫人「卡陰的」 侮辱罪罰五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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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ooevan
時間:
2013-1-18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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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人「卡陰的」 侮辱罪罰五千
叫人「卡陰的」 侮辱罪罰五千
「卡陰的」可不能亂說。年逾七旬的高姓老翁,前往土地公廟找從事葬儀業的楊姓友人時,竟詢問廟祝「卡陰的」有沒有來;隔天見到楊時,又當楊的面叫他「卡到陰」,法官認為這兩句用在評價他人時,帶有負面意味,依公然侮辱罪判高某罰金五千元。
七十一歲的高姓老翁,和楊相識多年,知道楊從事葬儀、命理相關行業,對中邪等詞相當忌諱,去年五月卅一日晚間,在北市延吉街一間土地公廟找不到楊,就在廟內當著香客等人面前詢問廟祝「卡陰的有無來廟裡」。
楊聽到老友這樣叫他,隔天就到土地公廟,沒想到高看到楊,就稱他「卡到陰」,楊聽聞非常不高興,顧不得二人是多年老友,狀告高某涉嫌公然侮辱。
台北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不論「卡陰的」、「卡到陰」,都是不雅之詞,用在評價他人時,帶有負面意味,可認定說這樣叫人,是基於嘲諷、取笑、謾罵的動機,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且高也坦承,昨日依公然侮辱罪,輕判高新台幣五千元罰金。
法律教室:
高姓老翁於在廟內當著香客等人面前,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已構成「公然」之要件。因「卡陰的」為不雅之詞,用在評價他人時,帶有負面意味,可認定說這樣叫人,是基於嘲諷、取笑、謾罵的動機,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和名譽。法院依公然侮辱罪,輕判高新台幣五千元罰金。
◎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已共見或共聞為必要,又此之多數人,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5號解釋參照)。
◎所謂「侮辱」,乃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之行,例如嘲弄或謾罵他人,且不問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均可構成本罪;惟本罪之侮辱行為應就案情整體地判斷,例如判斷時也應顧及行為人之年齡、教育程度、職業、與被害人之關係、行為地之方言或用語習慣,如指斥一般人欠缺法律常識或醫藥衛生常識,即與本罪之行為不相當,但若指斥律師欠缺法律常識、指斥醫生無醫藥常識,則可該當本罪之行為;而侮辱時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實際受到損害,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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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公然侮辱罪者能否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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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只要受害人受有損害,即使不是財產上的損失,也可以向侵權之人請求賠償,若被侵害是名譽,甚至還可以請求侵權人回復名譽(例如登報)。所謂人格權,係指一般人格權而言,即關於人的價值與尊嚴權利。
一般公然侮辱不會造成有形之損害,但會造成無形的傷害,譬如,名譽、尊嚴…等,這種無法計算之損失亦可請求行為人賠償,至於賠償範圍,一般實務見解,須視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即因侵權精神痛苦程度而定。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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