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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設置鐵鍊勒到騎士被告傷害 [打印本頁]

作者: abyg    時間: 2013-1-10 00:29     標題: 設置鐵鍊勒到騎士被告傷害

設置鐵鍊勒到騎士被告傷害

  台北縣一名鍾姓女子,到汐止一家大型的賣場購物後,因將所購買的東西放置賣場內,於是騎車返回其賣場欲取回,因離開賣場時誤闖卸貨區的車道上,於是導致鐵鍊勒住頸部摔倒受傷,案件經過士林地檢署調查後,由於賣場有關的照明設備不足,沒有善盡其管理人之責任,於是就將負責人依其業務過失傷害起訴。
  經過實地查訪後,賣場負責人表示這裡任何時間,僅只供廠商收貨、卸貨來使用,下午3點過後,他們就會將鐵鍊拉上以利管制,不幸的在次月間,一名女顧客在夜晚9點左右買完商品,又騎車再返回去賣場拿東西,因視線不佳,誤闖賣場所指的管制區以致受傷。「鍾女在庭上向檢察官表示,當時她打算從出口離開,結果被鐵鍊勒到頸部於是摔倒受傷。」檢察官認定,賣場因照明設備不足,以致女騎士受傷,於是將負責人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訴。賣場公關李xx:「照明設備(不足)是檢察官的一種說法,我們也還沒有看見起訴書有關內容,所以我們還不知道為什麼會被告。」經過這一次的意外,賣場警衛室門口,還多了警告等標語及標示,就是要請顧客不要再誤入其內了。

法律教室:

  按一般社會習慣我們時常可以看見,民眾會將自家門口的街道占為己有,其實這樣的行為相當具有危險性,如放置路障或禁止停車或招牌等方式,以利民眾自己進出,卻讓經過的用路人相當不方便,並可能因此造成傷害,上述案件就是如此。有關上述因鍾女發現自己在賣場有東西忘記拿欲返回去取,在行經卸貨區時,被賣場的鐵鍊勒住頸部致使她受有傷害,其賣場負責人或是倉庫管理員可能觸犯刑法第284條業務過失傷害罪。惟有關刑法上的業務係指,反覆為同樣行為並負有社會上一定之價值及地位者,故刑法上應是處罰該賣場之倉庫管理員,非其賣場負責人,惟於民事上不論是該倉庫管理員,或是賣場負責人皆對被害人負有連帶賠償之責。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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