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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留言要強暴 男涉恐嚇遭起訴 [打印本頁]

作者: cfthgoe    時間: 2013-1-8 00:14     標題: 留言要強暴 男涉恐嚇遭起訴

留言要強暴 男涉恐嚇遭起訴

  台中市一名劉姓男子認識一名女網友,以LINE程式留言要強暴女網友,還跟蹤尾隨對方,台中地檢署依恐嚇罪嫌提起公訴。
  台中地檢署今天公布的起訴書指出,劉姓男子今年9月間在豐原區住處,以行動電話網路LINE程式,傳送內容為「一直說no,妳擺明想被強暴吧」等字眼,讓被害女子心生畏懼,報警處理。
  起訴書指出,劉男矢口否認任何犯行,辯稱訊息雖是他所傳,但只是單純聊天,不知道女子會害怕。
  起訴書指出,女子說和劉男只認識1、2週,就接到這樣的恐嚇簡訊,她覺得很恐怖,也要求對方不要再傳了,她一個人在家帶小孩,擔心劉男會侵犯她,很害怕,得吃安眠藥才能入睡。
  起訴書指出,劉男單方面密集傳送給女子發生性關係內容的簡訊,女子雖有少數回應,也拒絕劉男。台中地檢署偵查終結,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所謂的恐嚇罪是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事通知某人,使受惡害通知的這個人心中產生畏懼而有不安的感覺。所謂的加害就是將要使之受損害。包括一切的言語、舉動只要能使人心生恐懼即可,但必須直接或確定間接的使被害人知悉。

直接的話例如:「直接」用對話或信件恐嚇,或寄冥紙、子彈給被害人。「確定間接」例如:請他人轉告說:「叫某某人出門小心一點,不然會被車撞。」,或公開在媒體上陳述,讓一般人都能夠得知,例如像新聞報導說:有人在網路上鼓吹要刺殺馬英九、或是像放炸彈想要嗆扁,只要馬英九或陳水扁知道這件事後心生恐懼,這樣就足以構成恐嚇罪。如果只是在外揚言放狠話,沒有確定的讓被害人間接知悉,這樣還不算恐嚇。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般檢察官會建議兩造和解,並居中調解,雙方若能達成和解,雖無法撤回告訴,但檢察官可依情節輕重給予緩起訴。

本案例中,劉男因對女子愛慕不成,竟發網路訊息留言要強暴該女子,導致女子心生畏懼,口頭表達想對女子不利的訊息,已確實造成女子感受到威脅,故檢察官依法起訴,給劉男一個教訓!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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