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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能以口頭交涉的事件,應否以存證信函表示? [打印本頁]

作者: manth    時間: 2013-1-3 00:02     標題: 能以口頭交涉的事件,應否以存證信函表示?

能以口頭交涉的事件,應否以存證信函表示?

  在日常生活當中,每當法律爭議發生時,許多人習慣先以口頭方式跟對方進行協調溝通,這當然也是解決爭議的有效方式,但很多時候,口頭交涉可能找不到對方,也有可能得不到對方的回應,甚至對方輕言承諾於前,卻驟然後悔於後,否定雙方之口頭約定。因此,爭議發生時,首先應評估對方為人處事之信用,審慎決定是否應以較為正式之存證信函向對方表示意見,以便留下書面證據。此外,許多人於接到存證信函時,通常也會以存證信函回應,如此,應可為雙方之爭議協調過程、解決方法留下明確資料,俾立雙方遵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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