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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男罵狗「妳是老母狗喲」 法官:指桑罵槐有罪 [打印本頁]

作者: balala    時間: 2012-12-26 00:02     標題: 男罵狗「妳是老母狗喲」 法官:指桑罵槐有罪

男罵狗「妳是老母狗喲」 法官:指桑罵槐有罪

  基隆市某社區焦姓住戶去年4月25日回家停車時,停到別人的車位,被保全依社區規約用鐵鍊鎖住輪胎,焦不願依約繳5百元罰款,因而和社區張姓女主委發生衝突,張女因此報警。

  2天後,焦男在社區1樓麵店看到張女正要走進社區服務中心,竟先大罵「不要臉」後,抱起另名住戶養的小狗「嘟嘟」,焦男大聲對狗說:「嘟嘟ㄝ,妳是老母狗喲,妳是要去找公狗喲」、「嘟嘟妳要不要去警察局告我啊?」張女憤而提告公然侮辱。

  焦男辯稱在跟狗講話,是張女對號入座。但台灣高等法院認定,焦男當時在麵店門口,卻用極大音量說話,讓50公尺外的張女聽到,顯是指桑罵槐,借狗罵張女是老母狗,因此依公然侮辱罪,判罰焦男6千元,得易服勞役定讞。

法律教室:

公然侮辱
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例如,阿順在辦公室裡對同事阿明大聲謾罵:「幹X娘、沒屁眼!」,因為現場還有其他同事看到,即構成了公然侮辱罪。


上述焦男對狗指桑罵槐「嘟嘟ㄝ,妳是老母狗喲,妳是要去找公狗喲」、「嘟嘟妳要不要去警察局告我啊?」等語,已經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侮辱是指足以貶低他人名譽或有害於他人名譽情感之行為。實務上認為,侮辱僅限於以抽象之言詞與行動表示輕蔑或予人難堪,可成立此罪。
  
嗣後,按民法第18條人格權之保護:「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次按,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亦得請求慰藉金依據 民法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綜上述,焦男不僅是觸犯了刑法的公然侮辱罪,得受刑罰,另有可能遭張女提起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為了幾句氣頭上的話,得受民刑事上的處罰。這大概是焦男始料未及的代價。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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