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
闖馬路害女騎士摔死 婦人判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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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1g
時間:
2012-12-23 00:02
標題:
闖馬路害女騎士摔死 婦人判6月定讞
闖馬路害女騎士摔死 婦人判6月定讞
基隆婦人楊婦3年前在12月1個下雨的晚上,撐雨傘闖越祥豐街馬路,要到對面的177巷時,剛好有輛機車經過,莊姓女騎士來不及閃避撞上楊婦,騎士摔倒滑向路邊電線桿,當場撞死,楊婦因未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行人穿越道100公尺內,不得穿越馬路的規定,過失導致騎士死亡罪嫌起訴。
一審法官找警員前往現場丈量確認,當時楊婦過馬路的地方,左右各有一個人行穿越道,其中一個距離198.1公尺,另一個91.7公尺,法官認為,楊婦的確違規闖越馬路,因此判楊婦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案經上訴高院駁回定讞。
法律教室:
過失分為第一項之「無認識過失」及第二項之「有認識過失」:
無認識過失,即「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有認識過失,即「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
對此,最高法院判例曾表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況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
本案例中,楊婦未走在行人穿越道或斑馬線及天橋,直接穿越馬路,確實侵犯路權,通常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如駕駛人並無其他違規事項,則其過失責任通常會較低。法院認定,因楊婦為肇事主因,有過失致死罪責任,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來源:聯晟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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